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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修订)及答记者问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公司被股东注销,债权人如何维权?
现姬姜锦业公司已注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本院对于某A要求某C在认缴出资474 32万元范围内对姬姜锦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公司向股东单笔转账尚不足证明构成人格混同,但应在接受转账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向股东单笔转账尚不足证明构成人格混同,但股东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在接受转账及其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自行实施违法清算行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林某A、林某B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林某A、林某B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股东自行实施违法清算行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林某A、林某B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林某A、林某B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无合理解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依据《公司法》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的规定,判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应当就该公司的被诉行为承担
连带责任
因心往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程某A作为心往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未举证证明二者之间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应就心往公司的被诉行为承担
连带责任
。
因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承担
连带责任
胡某A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法院判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商贸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金先生系唯一的股东。案件中,金先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商贸公司资产,故应对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若公司账户与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情况下可以认定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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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植精研多年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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