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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5-11-06 12:39:35   访问量:
股东张某使用个人账户进行公司业务结算,因财产混同被法院认定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判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小案例 大道理丨第24期:警惕!股东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的潜在危机
  生意往来中,公司股东或高管将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看似便捷省事,实则隐藏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股东很可能因“财产混同”被判令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张某,拖欠材料供应商王某一大笔货款。A公司称无力偿还欠款,王某发现股东张某生活却极为奢华,名下还有豪车豪宅,想起与A公司业务往来时常用张某的个人银行卡进行结算,于是要求其偿还货款。
  张某认为自己仅是A公司股东,债务应当由A公司偿还。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货款且张某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中,A公司与张某未能证明二者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因此法院认为A公司虽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股东张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王某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司法设立法人制度的初衷。最终,法院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决股东张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一人有限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债权人起诉公司时,可以将股东一并列为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股东需自行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
  如果股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一点,法院可以认定存在“人格混同”。此时,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将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与诚信,并为债权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官提醒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但绝非逃避责任的“挡箭牌”。若股东将个人账户用作公司经营收支,不仅可能模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边界,还可能触发法律风险,导致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需以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为防范此类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01
  账户独立,公私分明
  公司应严格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确保所有资金往来均通过对公账户进行,彻底杜绝公私账户混用;
  02
  代收合规,凭证齐全
  如遇特殊情况需由个人代收公司款项,应及时转入公户,并妥善保存相关合同、发票等完整凭证,确保业务轨迹清晰可追溯;
  03
  完善内控,监督制衡
  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分级审批制度,引入独立的财务监督机制,防止股东或高管个人对财务决策的绝对控制;
  04
  财务清晰,审计到位
  所有业务交易均需及时、准确入账,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账外循环”或资金体外循环。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供稿丨夏祥龙  来源: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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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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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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