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四川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1.唐小波在网上造谣传谣被判寻衅滋事案
2.红晓次迫等人煨桑祈福引发特大森林火灾被判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案
3.周敬“恶势力”团伙被依法追究刑责案
4.张某甲等五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被以遗弃罪处刑案
5.法院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促使仍有感情的夫妻重归于好案
6.引进战略投资与优化经营方案并重成功重整德阳民营企业案
7.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冒用“小龙坎”商标被判侵权案
8.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因至诚镇政府不履行垃圾整治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9.法院依法为受到威胁的申请执行人发出“人身保护令”案
10.人民法院依法对遭受动物侵害的李洪清、陆成凤予以司法救助案
附:2014-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清单
案例一
唐小波在网上造谣传谣被判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日早晨,泸县太伏中学学生赵某被发现俯卧于该校男生宿舍楼外地面,经确认已死亡。当日下午,赵某家属赶到案发现场要求政府查明死因,导致群众围观。泸县公安局随即对赵某死因展开调查,于次日通过“平安泸县”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赵某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现有证据排除他人加害死亡”的通报。同月3日,泸县公安局再次通过“平安泸县”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了“无证据证明赵某系他杀,赵某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等情况,并告知将依法对网上造谣、传谣者进行处罚。
同月3日中午,被告人唐小波来到泸县太伏中学门口及附近参与围观,用手机拍摄警察现场处置的视频,在明知“赵某是被打死的”信息不实的情况下,仍于当日15时许将拍摄的视频配以“太腐败了,孩子明明是打死的,非得说是跳楼摔死的……”等虚假言论发表在自己的QQ空间,后该言论和视频被转发13400次,8.7万人点赞,评论310条。随后,唐小波利用其QQ号先后建立了三个QQ群,用于讨论该事件,并在QQ群中传播其拍摄的现场视频和虚假的评论以及其下载的用于混淆视听的其他视频。同月4日,唐小波通过“说说”编造、传播了“……孩子被5个霸凌打死在学校,公安局和学校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而说孩子是在学校意外坠楼死亡……武警、民警、特警持铁杆殴打街上不能接受公安局及学校和政府说法的百姓……”等虚假信息。
同月5日上午,泸县太伏镇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唐小波在网络上发布言论的行为进行了劝阻。但唐小波继续利用“快手”直播软件,到泸县太伏中学附近进行现场直播,在直播过程中向网友宣传“为死者喊冤,政府又要动用武力进行镇压”等虚假信息和煽动性言论,并邀请网友到现场聚集,给政府施加压力。同月6日,唐小波见他人在泸县太伏中学门口打出“还我清白、彻查凶手”的横幅,遂上前帮忙牵拉横幅,并由他人拍摄视频、照片发布于网络上。唐小波还与QQ群其他成员商议,由群成员筹资交给唐小波购买烟花爆竹到现场燃放以“悼念赵某”,准备借机生事并扩大影响。同月7日上午,被告人唐小波在泸县太伏镇街上被泸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泸县太伏中学学生死亡事件发生后,由于唐小波等人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致使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太伏中学门口长时间聚集,导致太伏镇街道交通一度中断,太伏中学被迫停课两天。为维护当地的秩序,泸县公安局全员出动,并通过泸州市公安局调集了邻县区民警以及在四川警察学院的集训民警,与政府、村社干部及民兵共同配合,全力维护泸县太伏镇街道及周边社会秩序。经过当地政府及时向社会通报情况进行辟谣,组织大量人力、物力,采取各种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网络秩序和现场秩序才逐渐得以好转。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小波为发泄心中不满,对拍摄的视频编配大量虚假解说信息并故意在网络上传播,亲自和煽动他人到现场起哄闹事,且在公安机关劝阻后仍不停止,造成当地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动机卑劣,行为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严惩。但被告人唐小波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唐小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小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没收其作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硬盘等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站、微博、论坛、聊天软件等网络平台成为社会公众获取、分享信息的重要渠道。但网络在给社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谣言的“温床”。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络传播主体身份的隐匿性、受众的多元性等特点,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网络上肆意发表以偏概全、无中生有的言论,使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陷入认识错误和恐慌,严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本案被告人因对社会不满,编造虚假信息和煽动性言论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同时还亲自到现场并煽动他人起哄闹事,引起当地秩序的严重混乱,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认罪认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本案的依法审理,不仅让网络造谣传谣者受到应有惩罚,同时告诫广大网民在网络空间也要守法自律、文明正直,不信谣、不传谣,对于规范引导网民行为,净化网络空间环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自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唐小波利用互联网寻衅滋事案尘埃落定,其本人亦已认罪服法。这个典型案件,再次向世人敲响警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我们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故意散播虚假警情、民情混淆视听,利用知名度和影响力搞“黑公关”抹黑特定企业,发布低俗色情、“惊人内幕”“一定要看”之类夺人眼球的失实标题,以“洗稿”的方式公然抄袭他人原创文章……任由这些自媒体乱象肆意横行,网络空间就会乌烟瘴气、生态恶化,广大网民、广大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严重伤害。
网络空间从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江湖亦不是“丛林世界”。依法治理包括自媒体在内的网络空间,不仅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空间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之举,更符合亿万网民的共同心声和共同利益。近年来,国家网信办依据《网络安全法》相继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性文件,自媒体管理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任何人、任何账号违法违规发布信息危害社会、扰乱正常秩序,都必将被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伴随着信息化快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成为新技术、新经济的重要应用平台。井喷式发展的自媒体要实现健康生长、阳光发展,为网络经济文化繁荣发展贡献力量,一个根本前提就是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法律法规必须得到尊重,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得到弘扬。自媒体账号运营者要以守法为基、以诚信为本、以崇德立身,合法合规运营,有序健康发展。被金钱蒙蔽了心智而肆无忌惮,惟点击量论英雄而不择手段,到头来只会害人害己。
前程光明的互联网不可能藏污纳垢。对包括自媒体在内的网络空间来说,法治是最至关重要、最不可忽视的“安全带”,自律是最畅通无阻、最放心可靠的“快车道”。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我们会创造更光明的世界,拥有更美好的未来。
推荐单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红晓次迫等人煨桑祈福引发特大森林火灾被判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6日早上7时左右,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下马益西组15户、中马益西组7户家中各派一人到扎拉山去煨桑祈福。被告人洛让第一个到达扎拉山祭祀位置,并在祭祀台西侧就地收集干树枝围成一堆,用打火机点燃火堆烤火,随后被告人红晓次迫、布错等人到达并围在火堆边烤火,等22家村民陆续到齐后,就开始煨桑祭祀,被告人红晓次迫叫人从烤火的火堆中拿了一根正在燃烧的树枝给自己,并用此树枝点燃了祭祀台上用于煨桑的火堆。祭祀完毕后,被告人红晓次迫和布错负责熄灭火堆后下山回家。当日17时左右,马益西村煨桑地发生火灾。案发后,洛让于2018年2月21日,红晓次迫、布错于2018年2月22日向雅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调查,火灾起火点位于煨桑点,失火面积970.5316公顷,受害面积为913.3648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结果为人民币35092843元,其中包括立木资源损失人民币32850240元、非木质林产品损失人民币484125元、火灾扑救费人民币1758478元。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0日向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犯失火罪,并于同年8月15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明知在野外用火,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仍引火煨桑,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引火煨桑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白马扎西等19人参与煨桑,未对火堆彻底灭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马益西村集体林和国有林受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生态、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愿意补植树木,以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3名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以失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有期徒刑六年;并判令 22名责任人在2021年对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失火地补种植树不低于439400株,对失火地栽植的苗木采取插枝扶苗和开展五年的日常巡护进行管护,确保存活;3名刑事被告人自刑满之日起对失火地栽植的苗木开展三年的日常管护;22名责任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可见,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少数民族有其独特的风俗习惯和民俗活动,应予尊重和保护,但如果因此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雅江县村民在煨桑祈福过程中引发特大森林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且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法院在办理过程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推行“补植复绿、恢复生态”新举措,全力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还体现出了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担当。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
本案本来是一起由民间祭祀活动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亮点在于当地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对3名刑事被告人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19名共同侵害人提起了附带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结果既充分考虑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具有的法定情节,量刑适当,更重要的是,确认了22名共同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责令其恢复生态并赔礼道歉。本案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案的裁判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也为今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运作提供了可资参考的重要示范。
推荐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
周敬“恶势力”团伙被依法追究刑责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敬、吴正友、祝艮超、陈龙、王小虎、魏云鹏、张贵文、唐兴武、苏超伟等人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相对固定地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周敬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周敬“恶势力”团伙以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为核心区域,多次采用开车围堵当地砂石场大门索要财物;接受他人有偿委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追债;使用暴力威胁、毁坏财物强行入干股等方法非法敛财。截至2016年,该团伙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宗、寻衅滋事犯罪2宗、非法拘禁犯罪2宗。在此过程中,团伙部分成员还分别实施了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被告人陈云慧、苏迪等人虽不是“恶势力”团伙成员,但各自出于索债或谋财等目的,参与了该团伙及其成员部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敬等13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周敬等5名被告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且被告人周敬在8起敲诈勒索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敬等8名被告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敬等11名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小虎、陈龙非法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敬容留多人和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魏云鹏、陈云慧、苏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敬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对吴正友、王小虎、陈龙、祝艮超、魏云鹏、唐兴武、梅伟、张贵文、陈云慧、苏超伟、苏迪、杨交、张扬、黄正华等其他14名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的犯罪活动,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周敬等10名被告人不服,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2018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部署,全省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人民法院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参与者,尤其是作为黑恶刑事案件的裁判者,坚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本案中,周敬等被告人以非法敛财为目的,在砂石、民间借贷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充当“地下执法队”,扰乱了相关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给当地人民群众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严格贯彻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严厉惩处了“恶势力”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又对团伙其他成员和参与部分犯罪的非团伙成员作出区别处理。该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决心,营造了浓厚的扫黑除恶社会氛围,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袁志,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会长
在全国范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立足司法审判核心职能,狠抓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审判工作,坚决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周敬“恶势力”团伙的公开审判、被依法追究刑责就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重要参与。通过依法严惩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让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周敬“恶势力”团伙的审判具有典型和示范效应。“恶势力”犯罪团伙虽然还未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然会严重扰乱相关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给当地人民群众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在审判过程中,审理法院牢固树立“铁案”意识,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严惩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不仅为人民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而且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决心,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去,助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深入、不断取得实效,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和任务。
推荐单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
张某甲等五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被以遗弃罪处刑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五人系平武县豆叩镇某村村民张某子女。2008年五名被告人先后结婚离开该村到外地生活。2010年开始,被告人张某丁将其母亲接到其处共同生活,留下当时已年满七十二岁的被害人张某独自生活。张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期间五被告人并未协商张某的日常照顾及生活来源等赡养事宜。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被害人张某多次因慢支炎急发、肺气肿、脑供血不足及急性肠胃炎住院治疗,村组干部及卫生院医护人员多次通知五被告人,但五被告人之间相互推诿,均未到医院进行照顾,由村组干部轮流看护。出院后被害人张某向平武县豆叩镇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五被告人,五被告人均拒绝到场调解,甚至拒接电话。2017年4月30日,被害人张某因严重腹泻、体力不支,经村组干部电话通知子女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和张某丙将张某送至当地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第一天由张某丙看护,第二、三日由张某甲看护,之后再无子女看护。2017年5月18日,张某自行出院。同月27日,村干部走访贫困户时才发现张某死于家中,殁年80岁。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身为子女,均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相互推诿,企图将自己的法定义务推卸给国家、社会,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致使被害人独自在家无人照料继而因病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应当惩处。为提倡、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在我国老龄化进程日渐加快的形势下,“尽孝”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现实生活中,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现象频繁发生,甚至有的老人有好几个子女,却仍然无人赡养,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惩治不孝敬老人的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5名被告人长期怠于履行对老父亲的赡养义务,导致老人生病后未能得到有效治疗和照看,最终独自病死家中。法院依法以遗弃罪对5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既惩治了不孝子女的犯罪行为,也让广大群众受到一场法治洗礼,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履行孝敬老人的义务,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凊,四川省政协委员,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为人子女的基本责任。但在现代社会,一些人的道德观念淡化,因为各种理由不孝敬老人、逃避法定赡养义务,导致老人不能安享晚年,甚至在贫病中离世。这种情况不仅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违背,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判决公正,量刑适度,不仅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彰显了法律惩治不孝子女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让广大群众受到一场法治洗礼,契合法律指引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履行宪法、刑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确定的法定义务的导向功能。法律不应超脱出人类的情感和伦理而存在。刑事司法应塑造民众对它的“朴素信仰”,充分衡量可能带来的现实影响和社会后果,尤其更应体现人本、人道、人伦精神,应更具有温度、热度、风度。
推荐单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法院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促使仍有
感情的夫妻重归于好案
一、基本案情
甯某与钟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86年结婚,育有一女。近年来,由于钟某养成酗酒和打牌的不良习惯,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甯某曾于2011年、2012年两次到彭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官做工作后自愿撤诉。2018年7月31日,甯某因钟某谩骂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此时,甯某已53岁,钟某已55岁,两人的女儿也即将为人母。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庭前“问诊”认为,夫妻二人之间仍有感情,不属于死亡婚姻,综合全案情况,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的规定,向双方发出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双方两个月冷静期,并要求双方:“在冷静期限内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并积极与对方沟通,男方要积极改正缺点错误,女方应对男方的转变有所回应。双方要给予对方包容和理解,避免争吵和猜疑。”离婚冷静期内,家事法官联合家事调查员多次走访、调解并动员其女儿居中调和,最终夫妻关系重归于好。
三、典型意义
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为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为解决冲动型离婚、轻率型离婚纠纷提供了一条新途径。本案中,法院通过庭前“问诊”认为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夫妻之间仍有感情,不属于死亡婚姻,遂设置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家事法官和家事调解员多次走访、调解,巧用司法手段有效化解了一起离婚纠纷,取得良好的处理效果。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蒲杰,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百世修来同船渡,千世修来共枕眠”,明朝《增广贤文》中的这句广为流传的话,讲的是在人海茫茫中遇见你而结为夫妻,是前世修来的缘份,今生必定要珍惜。从结婚那一刻起,我们向对方许下的生死相依的承诺,不能因为婚姻生活中时而出现的磕磕绊绊就轻易反悔。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创设和运用,为那些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冲动型离婚诉求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方案,使得双方在是否离婚这个人生重大问题上进行严肃和冷静地思考,让离婚既不草率,也不过于严苛,是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的。
本案家事法官用温情的笔墨劝慰妻子多一点包容,再给丈夫一次改掉陋习的机会,并用拉家常式的口吻告诫离婚对子女带来的伤害,使得双方认真思考是否必须离婚这个严肃问题,让双方重归于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用法官的智慧为“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古训做出了生动的注解。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
引进战略投资与优化经营方案并重成功重整
德阳民营企业案
一、基本案情
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国际公司)于2009年成立,带有明显家族企业特征。西部国际公司在德阳市打造占地2600亩的“德阳西部国际商贸城”项目,总规划面积约430万平米,总投资86亿元,一期规划面积为150万平米的专业市场集群,主要包括小商品、家纺、服装、五金、机电、食品、汽贸等专业市场,共38个楼盘。该项目开工后备受社会关注,于2013年1月开始预售,销售火爆,后因工程发包违规操作、经营管理缺乏规范、大小股东矛盾突出等原因,从2014年8月开始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至同年12月全面停工。该项目现已开发土地692亩,在建楼盘28个,建筑面积75.49万平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营业用房8075间,已售2032间,面积约8万平米,合同总价6.7亿余元。
据统计,至2015年春节前夕,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已达2.126亿元。与此同时,2000余户购房户因逾期交房、上百户租赁户因合同违约亦开始维权,各类群体多次到当地市、区两级政府大规模集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十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对西部国际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裁判结果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西部国际公司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且持续时间较长,其资产短时间内难以变现,公司亦无流动资金可用于清偿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遂裁定受理西部国际公司重整。法院裁定受理西部国际公司重整案后,共1687名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合计25.07亿余元。经审计,至受理日,西部国际公司资产总额17.43亿余元、负债总额18.36亿余元,所有者权益总额-0.94亿余元。法院在重整过程中秉持“法院搭建平台、管理人具体推进、债权人会议决策”的审理思路,依法指定了管理人,并经过多轮招募、反复比选确定了战略投资人。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根据西部国际为纯商业房地产项目的特点,坚持债权清偿与后续的经营方案及业态形成并重,就债权清偿比例、时间、购房户权益保障等关键条款与投资人进行多次协商谈判,最终拟订了各方均接受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管理人申请,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批准西部国际公司重整计划,终止西部国际公司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德阳西部国际商贸城项目债权人群体包括金融机构4家、施工总包企业11家、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材料供应等企业40家、购房户2000余户等,并且涉及商业业态培育、售后包租等问题,项目体量大、债权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维稳压力巨大,成为过去几年困扰当地党委政府的难题之一。本案重整期间,法院始终坚持“府院联动”机制,在综治、维稳、宣传、群工、国土、住建、公安、财政等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有力地推动破产费用、信息共享、政策支持、社会稳定等破产案件共性问题的解决。更为重要的是,法院积极指导、监督管理人依法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坚持债权清偿与规划经营方案并重通过艰苦谈判形成债权人认同的重整计划草案,是国内少有的按100%比例清偿债权的项目。西部国际公司的成功重整,及时消除了涉稳因素,化解了社会风险,使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得以释放,最大程度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提高了供给体系质量,改善了营商环境,实现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的优秀范例,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范本。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郑泰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案件本身具有典型性。此案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数额特别巨大;处理难度系数大、容易引起连锁反应;稍有不慎极易导致埋下社会诸多不稳定因素。
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具有典型性。法院在依法按程序推进重整相关工作的同时,也给予了市场主体应有的空间,法院积极指导、监督并引导各方在法定博弈机制下增强信任、逐步达成共识。以债权人利益及债务人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公开招募确定战略投资人,坚持债权清偿与规划经营方案并重。通过艰苦谈判形成债权人认同的《重整计划草案》,是国内少有的按100%比例清偿债权的项目。此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了案结与事了的有机统一;此案的处理结果与司法改革的精神高度契合。
案件处理过程彰显的价值具有典型性。此案处理的过程充分彰显了司法共同体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也体现了司法共同体建设必须嵌入到改革共同体之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同时也表明了司法共同体建设只有融入到社会共同体之中才能有不竭的动力和源泉。
推荐单位:四川省律师协会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七
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冒用“小龙坎”
商标被判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管理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主要从事餐饮业投资,旗下拥有“小龙坎”等多个餐饮品牌。因“小龙坎”采用高品质食材及独特的底料工艺且仁众管理公司通过各类网络平台、电台媒体、展会等渠道对“小龙坎”品牌做了大量广泛持续的推广,“小龙坎”商标已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在行业内连续多年获取众多奖项。仁众管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取得注册证号为18096479号、核定服务项目为43类的“小龍坎”注册商标。温江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以下简称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为主要经营火锅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其在经营场所的店招、牌匾、油罐、铜锅、订餐卡上使用了有“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的标识。仁众管理公司以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仁众管理公司作为第18096479号“小龍坎”文字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主要经营火锅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餐厅、餐馆属于相同服务类别,且其在经营场所内使用“小龙坎”“小龍坎”字样与仁众管理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中的字形虽存在区别,但两者读音、字数、含义均一致,排列使用方式并无实质性差异,简体字样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繁体字样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极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依法判决: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仁众管理公司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立即停止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小龙坎”字号,并在十五日内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手续;赔偿仁众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主要标志,消费者亦会根据该标识去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故企业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就应尽到谨慎义务,确保其字号的独立性,特别是作为登记设立在后的同行业从业者,更应当注意避免在自己的字号中使用与本行业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规范使用自己的登记字号或者简称。本案中,在“小龙坎”商标经过仁众管理公司持续的使用推广宣传,已为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的情况下,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在店招及经营场所内经营标识中使用“小龙坎”“小龍坎”字样,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仁众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此举侵犯了仁众管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依法作出认定并予以惩处,规范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保障了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对于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商业经营领域“搭便车”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打擦边球“傍名牌”的情况更是让消费者难以分辨。“小龙坎”是近年来以成都市为中心迅速崛起的火锅品牌,随着消费者的认可度逐步上升,自营门店和加盟店遍地开花,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与“小龙坎”品牌有混淆性的火锅商号,本案就是其中一家。本案的特点在于,侵权人试图通过以包含“小龙坎”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来支撑其使用“小龙坎”商标的合法性,这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有两个时间段值得关注,一个是仁众管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取得注册证号为18096479号、核定服务项目为43类的“小龙坎”注册商标,另一个是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于2017年7月27日登记注册含有“小龙坎”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两相比较,仁众管理公司取得“小龙坎”注册商标在先,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登记注册含有“小龙坎”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后,这就构成了在后注册的企业名称(含“个体工商户字号”)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小龙坎”商标经过仁众管理公司持续的使用推广宣传,在本行业亦具有一定的影响。作为火锅经营的同行,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应当知道“小龙坎”品牌。其在经营场所的店招、牌匾、油罐、铜锅、订餐卡上使用了有“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的标识,容易误导消费者是在仁众管理公司授权的“小龙坎”火锅店消费,应当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在“应当知道”侵害“小龙坎”商标权的情况下,试图通过登记注册含有“小龙坎”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来规避其侵权行为,违背了经营者应当注意避开在自己的字号中使用与本行业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且在经营过程中规范使用自己的登记字号或者简称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侵犯了仁众管理公司享有的“小龙坎”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法官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温江七彩花都小龙坎火锅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小龙坎”字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手续,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避免未来被告以类似方式继续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值得赞许。
推荐单位:四川省律师协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因至诚镇政府不履行垃圾整治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江县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至诚镇政府)自2012年以来将未分类的乡镇生活垃圾运输至通江县X165线45㎞+700m公路旁倾倒。经通江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测量,垃圾堆表面积为1545.77㎡。该垃圾倾倒点垃圾沿河露天分布,焚烧的烟尘四处飘散,部分垃圾沿河漂浮,对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此,通江县检察院向至诚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认真履职,对该处垃圾倾倒点进行整治。不久,至诚镇政府书面回复称,对垃圾卸载点进行了消毒杀蝇和深埋平整处理,重新栽种植被恢复被破坏的林地,设立警示标牌禁止卸载各类垃圾,并重新选址倾倒垃圾。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后续调查发现,至诚镇政府对垃圾进行了整治但仍未达到相关规范处置标准,遂以至诚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诚镇政府应当对其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积极履行辖区内的卫生管理职责,采取相应措施规范辖区内垃圾清运工作。遂依法判决:确认至诚镇政府直接将未经处置的乡镇生活垃圾倾倒在通江县X165线45KM+700M处公路旁的行为违法;责令至诚镇政府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规范和标准对倾倒在通江县X165线45KM+700M处公路旁的垃圾进行处置,对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美丽乡村建设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之意,而乡镇生活垃圾的规范化处理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难点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本案中,至诚镇政府未切实履行卫生管理职责,将未经处置的乡镇生活垃圾直接露天倾倒,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法院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具体措施修复生态环境。通过本案的审理,促使当地县乡政府以此为戒,逐步建成垃圾处理厂,并全力开展辖区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理工作。当地乡镇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得以有效解决。本案系四川省内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遵循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就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举证责任的分配、庭审规则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有效发挥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徐继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因至诚镇政府不履行垃圾整治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是一起典型的公益行政诉讼案件。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至诚镇人民政府直接将未经处置的乡镇生活垃圾倾倒在通江县X165线45KM+700M处公路旁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至诚镇政府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规范和标准对倾倒在通江县X165线45KM+700M处公路旁的垃圾进行处置,对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该案典型性表现在:
一是案件涉及的公益事由具有典型性。我国历史上不重视乡镇环境保护问题,四川省内乡镇垃圾比较普遍存在乱堆置或者丢弃现象,导致乡镇环境质量不高,影响人民生活质量,也带来疾病传染等问题。该案针对四川省乡镇比较普遍面临的问题,判决乡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促进四川省内乡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处理乡镇垃圾堆放与处理问题,为建设美丽乡镇和美丽乡村作出贡献。
二是案件解决的争议具有典型性。该案乡镇政府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垃圾倾倒行为者,二是环境行政管理者。作为垃圾倾倒行为者,至诚镇政府负有清理垃圾的责任,因此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属于公益民事诉讼。环境保护法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环境行政管理责任,本案以乡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环境行政管理责任为由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立足解决行政争议,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将该案定位为公益行政诉讼,有利于促进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切实履行职责,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推荐单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九
法院依法为受到威胁的申请执行人发出“人身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彭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自小相识,结为夫妻,但因婚后感情不和,2014年双方离婚。其后,两人关系仍然极度对立,在离婚后2年多时间内多次发生冲突。2017年11月2日,陈某与彭某相遇,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抓扯等升级行为,陈某将彭某摔倒在地,导致彭某面部软组织受伤,入院治疗。2018年3月28日,彭某起诉陈某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院按双方过错判定被告方承担70%责任,原告方承担30%责任。
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彭某申请执行。彭某申请执行后,陈某离省打工并且恐吓彭某若报案将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彭某受到威胁后,越想越怕,遂于2018年8月30日下午到法院执行局欲撤回执行申请。经法院执行人员释明,彭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障其人身安全,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照片、委会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同时向法院书面承诺不会干扰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等。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遭受被执行人威胁,有暴力或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使得本案的判决难以执行,依法裁定:在本案执行完毕前,禁止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实施辱骂或殴打等形式的暴力;禁止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执行人在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地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医院等生活必须的场所除外)10米内活动;申请人需严格履行对法院的书面承诺,禁止作出违反行为。
该执行裁定已通过公告送达,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该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基本解决四川执行难”进入攻坚决胜阶段,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向申请人下手,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跟踪、辱骂、威胁等情况时有发生。由于被执行人未实际采取危害行为,公安机关往往只能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导致申请人不敢申请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司法的权威性也受到挑战。本案中,面对申请人遭受被执行人威胁欲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况,法院积极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制作了“人身保护令”,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对于被执行人暴力威胁申请人等情况起到了遏制作用。本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觉到公平与正义,维护了司法权威,捍卫了法律尊严。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武秀峰,四川省人大代表,绅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下达“(2018)川0726执61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妨碍强制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制约作用,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关键时刻为申请执行人撑了腰,使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赢得的权利不致于成为泡影;同时也为判决书护航,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搁浅,败诉人必须履行生效判决文书载明的义务。法院该执行裁定书,是在平常人民法院仅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拘留、罚款、查封、拍卖等常规执行措施的基础上,迈出了新的一步,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得以实际履行,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落到实处。人民法院的这一积极作为,不仅为破解“执行难”起到有益推动作用,而且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维护了法律应有的权威与尊严,具有积极意义。
推荐单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十
人民法院依法对遭受动物侵害的李洪清、
陆成凤予以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30日,李洪清、陆成凤在四川省汉源县富春乡楠木村3组承包地内采收黄豆时,受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的突然袭击,二人受伤致残。当地林业部门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但仍有部分医疗费用未能解决。二人以请求“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有关野生保护动物人身伤害补偿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其尽快解决续医和生活的现实困难问题”为由,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较为概括、抽象、不具体,法院依法未支持二人的诉讼请求。李洪清、陆成凤于2018年5月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10万元。期间,四川精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载明:“李洪清的伤残等级定级为三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共计54500—77500元,如遇并发症或感染等费用可能增加,以当时具体出具为准;陆成凤的伤残等级定级为四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共计30700—35600元,如遇并发症或感染等费用可能增加,以当时具体出具为准。” 汉源县唐家镇楠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困难证明书载明:“李洪清、陆成凤被老熊严重抓伤致残,双方都已丧失劳动能力,事经七年之多,夫妻为医治已耗尽家中积蓄,且负债累累,而且身体尚未痊愈,还需医治,导致家庭十分困难” 。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确属生活急迫困难,其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应予一次性司法救助,遂依法决定:给予李洪清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给予陆成凤司法救助金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发现当事人生活面临急切困难,与人民政府跨行业联动予以救助的典型案例。法院所发放的司法救助金基本解决了二申请人急需的治疗费用,解其燃眉之急。当事人的行政诉讼虽未获支持,但通过司法救助服判息诉并向法院寄来感谢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法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汉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对李洪清、陆成凤涉及的补偿问题进行进一步处理;建议四川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正在制定的《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的制定进程。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张志,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业务监督委员会副主任
司法救助申请人李洪清、陆成凤在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相关规范缺位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就其所提出的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为其尽快解决续医和生活的现实困难问题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公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作支撑,两审法院均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本案的情形是,国家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中,司法救助申请人李洪清、陆成凤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无法获得有效赔偿,且急需解决其生活面临的紧迫困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司法政策作出的将其列为救助对象并给予救助金的决定,及时解决了二申请人急需支付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弘扬了司法为民的精神。
就本案而言,国家司法救助的决定虽已作出,但案件涉及的野生保护动物人身伤害补偿规范缺位的问题犹在。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和汉源县人民政府分别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四川省人民政府加快《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的制定,建议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政府对司法救助申请人李洪清、陆成凤涉及的补偿问题作进一步处理,并要求两级人民政府就处理结果函告本院。此举表明了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为预防和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