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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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不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
本案中,第二审判决就《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违反了《会议纪要》第36条的规定,没有达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属于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富嘉公司的该项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
薪酬中已预先抵扣但未享有限制性股权权益,法院支持劳动者返还限制性股权转让款诉请
劳动者请求返还限制性股权转让款,实质上是请求被告返还预先扣除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二审法院支持应将薪酬中已经预先抵扣但未享有限制性股权权益的工资款项结算后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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