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不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
本案中,第二审判决就《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违反了《会议纪要》第36条的规定,没有达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属于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富嘉公司的该项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