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身份与劳动关系的边界,别再混淆
编者按:
合伙人、投资人因对经营事务有自主决定权,本质是为自身投资事业服务,缺乏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本案朱某作为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职责履行具有高度自主性,不构成劳动关系。某废塑材料厂与朱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为补缴社会保险虚构劳动关系违法
基本案情
废塑材料厂(普通合伙)成立于2000年9月,初始投资人为朱某等三人,朱某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24年2月21日,该厂投资人变更为朱某及朱某配偶魏某,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魏某。2024年4月1日,废塑材料厂分8次向朱某账户转账,每笔金额1000元,备注为部分月份工资。其后,朱某为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废塑材料厂在2012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2月18日的聘用合同。该合同约定朱某担任供销业务主管,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元,超额完成业务部分按每吨50元发放奖金。废塑材料厂认可朱某的仲裁请求。
处理结果
张家港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朱某自2012年2月18日入职并签订聘用合同,且废塑材料厂在仲裁中认可朱某全部请求,但2024年4月1日前,该厂并未实际向朱某支付过工资。2024年4月1日废塑材料厂连续转账8笔并注明是朱某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工资,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工资支付的正常规律与管理逻辑。朱某作为废塑材料厂原投资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与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魏某系夫妻关系,存在明显利益关联。在此情况下,仅凭双方陈述及签订的聘用合同,不足以证明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朱某在厂内的职责履行具有高度自主性,本质上属于为自身投资事业服务并获取经营收益,缺乏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仲裁委对朱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裁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应以真实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本案中,当事人意图通过劳动仲裁的合法方式确认虚构的劳动关系,以实现社保补缴,进而达到骗取社会保险的不法目的。仲裁机构经审慎审查发现,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并裁决驳回当事人申请。通过本案处理,劳动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线索联系机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骗保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本案也警示当事人依法、诚信行使权利,维护仲裁、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来源于2026年4月28日发布的苏州中院、苏州市人社局联合发布2025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合伙人能不能和自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答:一般不能,因合伙人自行决策、自负盈亏,不满足接受管理、支配的从属性要求。
问题2:执行事务合伙人算不算公司员工?
答:不算。其依法执行合伙事务,属于管理者而非被管理者。
问题3: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一方能否起诉确认劳动关系?
答:极难认定。夫妻间存在明显利益关联,且通常不具真实用工管理,仲裁机构会严格审查。
问题4:投资人为自己企业工作,能否要求企业支付工资?
答:不能。投资人获取经营收益而非劳动报酬,不存在工资请求权。
问题5:从属性缺失是什么意思?
答:指劳动者不能自主决定工作内容、时间、方式,须服从单位指挥;缺乏此特征则不成立劳动关系。
问题6:如何区分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
答:看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是否自主管理、是否按劳取酬而非按资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