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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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
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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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中旅西北公司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案涉工程款债务承担责任,其出资期限利益不应予以保护。中旅西北公司关于其已将股权转让且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故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转让股东责任的补充性在于,当公司无法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时,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应当先向现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由现股东作为第一顺位责任人对公司责任财产进行填补。在此基础上仍无法满足债权人诉求时,公司债务人才能向转让股东主张权利,由转让股东作为第二顺位责任人对第一顺位责任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7号)
2021年6月11日,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要求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其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情形,故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