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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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账户替他人借款走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某B作为某A与小华煤业公司之间借款形式上的中间人,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至于某B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借款合同而获取的利益应当如何处理问题,可另行解决。 -
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仍应为借款
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款项,转款记录中备注“投资”字样,原告主张该汇款系投资款的,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如不能提供,则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应按借款关系处理。 -
如何避免股东向公司借款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实践中,公司股东借款问题,真实借贷关系与抽逃出资行为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除股东直接向公司进行借款外,同时也存在股东的关联方向公司进行借款后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