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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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
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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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转让股东责任的补充性在于,当公司无法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时,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应当先向现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由现股东作为第一顺位责任人对公司责任财产进行填补。在此基础上仍无法满足债权人诉求时,公司债务人才能向转让股东主张权利,由转让股东作为第二顺位责任人对第一顺位责任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税费作为一种金钱之债,可约定由他人代为履行
在股权转让场合,转让方依法负有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义务,系其作为纳税义务人所负有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改由他人承担。但税费作为一种金钱之债,却可通过约定由他人代为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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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不违反《公司法》中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规定
法律并无禁止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所列举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不能仅因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就认为其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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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避税,属于不列收入偷税行为依法追缴
本案中,翡**公司隐瞒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在帐簿上列入,规避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属于在帐簿上“不列收入”情形,构成偷税,原园区地税局有权依法追缴相应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