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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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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称已完成出资,但转账时未备注“股东投资款”且未公示,法院会支持排除其作为被执行人吗?

    股东各自主张已全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无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然公司登记的企业公示信息与其主张均不相符,显然难以对抗基于公司公示信息产生信赖利益的公司债权人。且鉴于某公司的身份及其未出庭质证等情况,法院未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据此,股东提出的其已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涉股东出资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二〇二五年五月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涉股东出资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二〇二五年五月 )
    在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稳步实施的背景下,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对商事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持续规范股东行为、加强产权平等保护、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海淀法院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规范股东出资行为 加强产权平等保护 涉股东出资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会精选涉股东出资责任纠纷八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 即使有验资报告,不能证明已出资

    即使有验资报告,不能证明已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应当综合货币出资存入银行开设账户、验资证明、出资证明书等予以认定。张某民仅依据某2公司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即主张其有理由相信聂某斌已实际出资,不予支持。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规范指引(2025年2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3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规范指引》,对出资主体、时间、方式、增资、减资以及常见的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选取了部分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省法院和市中院公开发布的案例加以说明提示,既将公司法的新规则贯穿始终,也吸纳了司法实践中业已形成的裁判观点与裁判规则。
  • 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连带清偿债务被驳

    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连带清偿债务被驳
    李某A要求黄某C、吴某D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质上是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依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仅适用于公司解散或破产程序。因此,李某A在本案中主张黄某C、吴某D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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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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