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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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其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情形,故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