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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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丧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权利吗?
案涉1042万元澳通公司对外转款虽可认定为亚通公司抽逃出资,但伟升公司对此应属明确知晓,且自2007年至2017年起诉的较长时间内,伟升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亚通公司补齐出资。原判决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亚通公司抽逃出资行为具有默示的一致意思表示、亚通公司不构成违约,并不缺乏事实依据。 -
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不违反《公司法》中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规定
法律并无禁止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所列举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不能仅因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就认为其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
如何避免股东向公司借款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实践中,公司股东借款问题,真实借贷关系与抽逃出资行为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除股东直接向公司进行借款外,同时也存在股东的关联方向公司进行借款后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