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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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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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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
股东
抽逃出资
的认定
对股东
抽逃出资
行为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丧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权利吗?
案涉1042万元澳通公司对外转款虽可认定为亚通公司
抽逃出资
,但伟升公司对此应属明确知晓,且自2007年至2017年起诉的较长时间内,伟升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亚通公司补齐出资。原判决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亚通公司
抽逃出资
行为具有默示的一致意思表示、亚通公司不构成违约,并不缺乏事实依据。
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不违反《公司法》中股东不得
抽逃出资
规定
法律并无禁止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所列举的股东
抽逃出资
的情形。不能仅因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就认为其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
抽逃出资
的规定。
如何避免股东向公司借款被认定为
抽逃出资
?
实践中,公司股东借款问题,真实借贷关系与
抽逃出资
行为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除股东直接向公司进行借款外,同时也存在股东的关联方向公司进行借款后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构成
抽逃出资
的情况。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植精研多年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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