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应当就该公司的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因心往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程某A作为心往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未举证证明二者之间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应就心往公司的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因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胡某A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法院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贸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金先生系唯一的股东。案件中,金先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商贸公司资产,故应对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若公司账户与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导致公司财产与...
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连带清偿债务被驳 李某A要求黄某C、吴某D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质上是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依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仅适用于公司解散或破产程序。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