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读
在我国,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中国邮政是唯一具备寄递信函资格的主体。依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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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在律师函上签字,视为对欠款事实和数额认可
高争公司委托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向龙通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上载明:“……就贵公司拖欠高争公司货款6964919 5元一事向贵公司发去本函……”,龙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波在该律师函上签字,但并未注明对律师函所载事项不予认可或是需要对欠款事实、金额进行核查,表明其对此欠款事... -
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签收并不意味着诉讼文书送达
某B公司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8日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某A集团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某A集团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于下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1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未过上诉时限。 -
债权人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因无法确认送达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顺丰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涉案银行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债务人,但是该银行并未提交,二审判决认为其未有效催收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