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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他字第6号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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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23 19: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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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2003)民二他字第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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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
贷款催收通知
主张权利
特快专递
邮件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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