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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解决涉劳动争议类纠纷常见问题指引》的通知(吉高法〔202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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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5年9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吉高法〔2025〕104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解决涉劳动争议类纠纷常见问题指引》。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解决涉劳动争议类纠纷常见问题指引》的通知

吉高法〔2025〕10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类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工作,统一劳动争议类案件常见问题答复口径,省法院研究制定了《解决涉劳动争议类纠纷常见问题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人民法院推动纳入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强化对综治中心入驻力量、诉服大厅、人民法庭、“总对总”合作单位和相关调解组织的培训指导,在劳动争议源头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中做好推广应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5日

解决涉劳动争议类纠纷常见问题指引

  一、关于农民工欠薪后,如何走法律途径讨薪的问题。这一类问题通常是“包工头”承包项目,发包公司和农民工并无直接联系,“包工头”和工人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劳动报酬。工程结束后,公司不给“包工头”结尾款,有的公司虽结清尾款,“包工头”收钱后失联,如何处理?

  答: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故“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可直接向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主张拖欠工资。“包工头”收钱后失联,农民工也可通过诉讼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及“包工头”一并主张工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义务清偿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主张工资的可向劳动监察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劳动监察核实后处理。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属于劳务关系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结束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入职后,未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合理不合法降薪或调岗),离职时要求结清工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给工资为由拒绝给付工作期间工资,如何索要?

  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工作情况与合同内容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不给工作期间工资是违法行为,员工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仲裁等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三、关于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用人单位隐瞒、无故拖延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让其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或用人单位与员工书面约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如何追缴社保?

  答: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或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此协议或承诺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当地的社保机构投诉,由社保局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补缴社保应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

  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问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标准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等情形,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除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的,或者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关于公司和个人签订经纪人合同、合作协议等的问题。公司和个人签订上述合同,实行末位淘汰制,不给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离职赔偿金。因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个人无法索要应得的报酬,解决途径?

  答:首先需要由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如果其主张劳动关系则须仲裁前置;如果当事人主张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考核末位不属于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可以主张赔偿金。

  六、劳动合同员工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加班费分为三种,即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七、劳务合同员工非因工负伤(生病),是否需要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最低生活补助?

  答:与单位成立劳务关系,以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优先:劳务合同中若明确约定病假期间的待遇(如按最低工资80%支付)则需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无需强制支付。

  八、何种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少缴纳一个月,损失可以向谁主张?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在日常工作中,如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造成职工的保险待遇损失,职工可以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则增加相应领取月数,但单次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九、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现劳动者离职,但用人单位不返还证件,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给予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亦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主张相应权利。

  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的,如果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比如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此时劳动者无需进行劳动仲裁,法院直接受理相关案件。但如果诉讼请求中包含劳动争议领域里其他诉讼请求的,劳动者应先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处理争议作出相应文书,劳动者不服后,才能再到法院起诉,法院按照劳动争议审理案件。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多长时间之内能打劳动官司?时效是多长?

  答:劳动争议领域适用仲裁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时效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适用仲裁时效中断和仲裁时效中止。本条还规定了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的,可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一年内提出。

  十二、哪些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畴?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以上九项内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应先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结论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