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广州市发布全国首个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

时间:2025-10-19 10:47:18   访问量:
近日,为引导社交直播新兴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市司法局牵头,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广州互联网协会等协同推进,共同印发了全国首个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试行)》。
广州市发布全国首个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近年来,广州市以合规促发展为核心目标,主动服务行业健康成长,持续强化各领域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指导,构建起以《关于加快建设企业合规体系的意见》为统领、“N”份企业合规标准指引为支撑的“1+N”政策体系,印发《广州市重点领域企业合规指引编制计划(2024-2026年)》,推动出台合规指引标准22件,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多方联动的合规治理格局,不断开创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新局面。
  近日,为引导社交直播新兴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市司法局牵头,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广州互联网协会等协同推进,共同印发了全国首个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旨在为广州市社交直播平台行业加强合规建设提供参考,服务助力社交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不具有法定强制力,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共七章53条,分为总则、主体合规要求、重点场景合规要求、重点领域合规要求和风险防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工作保障以及附则等。主要亮点如下:
  (一)首创性对“社交直播”行业进行合规引导
  《指引》结合行业实际,着眼秀场直播、游戏直播、健康直播、餐饮直播、金融科普直播、体育直播、教育直播、旅游直播等八类主要社交直播场景以及网络打赏、反电信网络诈骗、反网络赌博、反网络洗钱、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数据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税务管理、广告管理等九类重点领域进行合规风险提示。通过“重点覆盖+滴灌式指引”,形成重点突出,系统覆盖的行业合规百宝箱、工具书、指南针。
  (二)推动企业构建“合规管理六要素”体系
  《指引》为引导企业健全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提出:
  一是鼓励平台、机构及主播开展有效性评价,定期从制度流程、职责分工、奖惩机制等维度评估执行效果;
  二是按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划分合规责任,设立合规部门、岗位或者或外聘团队,明确各层级管理职责,搭建全面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三是聚焦高风险领域合规,以合规目标与流程为框架,细化合规义务与风险防控措施;
  四是建立合规风险数据库与预警机制,分解合规目标至部门考核,定期开展专项评价优化管理;
  五是推动合规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动态监测风险节点,实现实时预警与快速处置;
  六是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培育企业合规文化。
  (三)健全完善“评价-报告-激励”合规保障机制
  《指引》为强化合规治理效能,健全行政机关驱动的合规保障工作机制,提出:
  一是动态监管优化,通过合规分级评价实现精准监管,避免“一刀切”,引导企业阶梯式提升合规水平;
  二是共建信任机制,建立健全合规报告,打通政企信息壁垒,既降低监管成本,又为企业提供实时政策指导;
  三是创新激励驱动,推动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扶持激励、人才激励等措施,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配套“法规图谱+问题矩阵+案例分析”解读文件
  为“全方位服务”助力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风险防范,与《指引》同步发布的还有《法律文件索引表》《社交直播合规百问百答》《社交直播行业合规风险典型案例汇编》等解读文件,通过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分析行业典型问题、提供案例指导等方式为社交直播行业提供了一本“合规百科全书”。
  附件:1.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
               2.法律文件索引表
            3.社交直播合规知识百问百答
            4.社交直播行业合规风险典型案例汇编
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旨在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加强合规建设提供参考,服务助力社交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本指引不具有法定强制力,不作为各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交直播,是指各方主体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直播形式提供实时互动、信息传播、知识分享等信息和娱乐服务以获取收益的商业活动,以直播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即电商直播)除外。
  本指引所称社交直播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实时视频、音频等直播服务的各类商业平台。
  本指引所称社交直播服务机构,是指为社交主播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含MCN机构、公会等)。
  本指引所称主播,是指在社交直播活动中提供社交直播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指引所称用户,是指在社交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使用社交直播平台服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从事社交直播活动,需遵守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主体合规要求
  第一节 社交直播平台
  第四条 社交直播平台提供社交直播服务需取得相应资质,主要包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提供服务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等,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社交直播平台需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需设立总编辑。
  社交直播平台需具备开展直播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环境、技术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内容审核、用户注册、应急处置、技术安全、主播管理、培训考核、举报受理、值班巡查、技术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公开平台直播管理规则、管理公约。
  第六条 社交直播平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主播及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真实身份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直播的人员,社交直播平台对发现后不得为其提供直播技术服务或者相关功能。
  第七条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按照主播账号主体属性、运营内容、粉丝数量、直播热度等因素建立健全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明确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消费服务,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
  第八条 社交直播平台需建立健全直播内容审核机制,根据直播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因素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社交直播平台需制定、公示直播限禁内容和服务目录,不得发布国家明令禁止发布的服务信息;需具备即时阻断社交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拓宽举报渠道,简化举报环节,及时受理、处置并反馈公众投诉举报。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直播行为或者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用户协议的直播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采取上述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处置措施时,需向用户明确告知处置的原因和依据、用户对处理结果的申诉路径和方式,并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社交直播平台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上述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重新注册账号。
  第二节 社交直播服务机构
  第十条 社交直播服务机构需依法取得相应经营主体资质及行政许可,属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在从事网络演出经纪活动时,需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需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执行。
  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社交直播服务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行为规范:
  (一)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社交直播平台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炒作;
  (二)不得组织、制作、营销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
  (三)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需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需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
  第十二条 为保障社交直播服务机构与主播合同双方权益,减少后续争议,遵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签订协议,合理约定收益报酬、违约责任、账号归属、休息休假等重点权利义务作出清晰、无歧义的约定:
  (一)关于机构责任:鼓励将社交直播平台为主播提供的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流量扶持、专业培训、商业合作等)具体化、可量化,避免使用模糊性承诺;
  (二)关于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设定应当与一方的实际投入和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匹配,鼓励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上限作出明确约定;
  (三)关于账号权属:鼓励明确约定直播账号在合作期间及终止后的归属与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 社交直播服务机构需加强对签约主播管理,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四条 社交直播服务机构发现签约主播直播时有违法违规内容,需立即要求主播停止,必要时及时通知直播平台等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社交直播平台直接签约主播的,适用本节合规要求。
  第三节 主播
  第十六条 主播需配合社交直播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信息进行实名认证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主播为个人的,需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注册主播账号的,需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七条 主播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需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需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社交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社交直播平台需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第十八条 主播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三)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
  (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五)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六)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
  (七)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八)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九)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第十九条 主播需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谣言,扰乱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四)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
  (五)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者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者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
  (七)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反科学常识等;
  (八)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九)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者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
  (十)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
  (十一)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
  第二十条 主播需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二)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五)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六)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七)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八)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
  (九)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十)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者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十一)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者播出;
  (十二)展示或者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十三)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节 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注册账号后使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提供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社交直播平台有权不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用户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用户协议,不得开展下列行为:
  (一)在社交直播间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
  (二)组织、煽动“饭圈”粉丝对主播或者其他用户的人身攻击、侵犯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营造斗富炫富、博取眼球、奢靡享乐等不良互动氛围;
  (三)利用机器软件、组织“网络水军”或者号召“饭圈”粉丝等形式进行负面评论、恶意“灌水”和刷量控评等行为,诱导未成年人应援集资、高额消费、投票打榜;
  (四)通过“蹭热点”、制造话题等形式干扰舆论,影响传播秩序行为。
  第三章 重点场景合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开展秀场直播,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开展秀场直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发表其作品;不得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得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开展唱歌、舞蹈、曲艺、魔术、戏剧、杂技、书法绘画等才艺直播使用他人音乐等艺术作品的,需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与正版音乐库等进行合作,为主播提供正版音乐等资源,降低侵权风险。倡导正版音乐库方等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开展游戏直播时,避免传播或者引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社交直播平台应当严格履行分类报审报备制度,游戏直播节目上线、播出及版面设置需按直播节目相关要求报送有关行政机关;社交直播平台及主播直播境外游戏节目或者比赛需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开展健康直播,避免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通过在健康知识讲解中频繁提及特定品牌产品功效、引导用户私信获取产品购买链接、邀请“用户”分享产品使用“疗效”等方式变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开展健康直播,避免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直播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开展健康直播,涉及健康知识引用的内容,需标注信息来源,不得夸大效果或宣称“治愈”“根治”等绝对化表述。
  第二十六条 开展餐饮直播,需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开展金融证券直播,需标明主播个人真实姓名、从业编号及所属单位。社交直播平台需建立健全金融证券直播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设置警示标识,提醒投资者警惕非法荐股、非法投资陷阱,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开展证券咨询直播的主播需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社交直播平台进行报备,社交直播平台需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在证券投资咨询直播过程中,主播需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开展债券、基金、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科普直播的主播需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主播通过直播间进行金融科普讲解时,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第二十八条 开展互动式体育赛事直播不得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教育直播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提供移动端应用程序的,需开展安全认证,进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
  开展教育直播设置开启视频、开启语音、手写批注、屏幕共享、文件共享、文字输入、一键关停等教学互动与控制功能,需提供教学功能使用指南,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手册、视频教程等,避免对用户产生误导。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推广弹窗、电商商品广告、课外培训引流信息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开展旅游直播,需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六)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七)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等。
  开展旅游直播提供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的,需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和办理登记手续,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提供旅游服务信息需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违规发布不合理低价游信息。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第四章 重点领域合规要求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 社交直播平台建立健全直播打赏服务管理机制,遵守以下要求:
  (一)向用户明确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
  (二)社交直播平台应当在用户注册、充值、打赏前,以醒目的方式向用户展示相关条款,明确打赏属于信息和娱乐消费;
  (三)向主播明确需严格遵守平台关于打赏的规范,不得私下引导用户绕过平台进行非法的资金交易。
  第三十二条 社交直播平台需按照国家反电信网络诈骗规定,遵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手册,明确各岗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
  (二)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对涉诈直播账号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建立健全多级预警机制,根据风险程度自动触发不同级别的预警,确保精准识别涉诈信息。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
  (三)根据公安、电信等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直播账号进行核验,制定详细的账号风险评估标准和处置流程;根据账号的风险程度情况,分别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四)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需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建立专门的异常账号跟踪台账,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异常账号的基本信息、处置时间、处置措施、后续观察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为避免产生组织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等违法行为风险,社交直播活动重点防范以下情形:
  (一)利用直播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利润分成的;
  (二)诱导用户下载赌博软件,鼓励或者引诱用户参与网络赌博;
  (三)社交直播平台应当合法合规地提供竞猜、随机抽取等随机性游戏,不得在该等随机性游戏中设置礼物兑现功能,或者纵容他人为用户提供将网络虚拟货币或者虚拟道具兑换为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或者纵容他人为用户提供虚拟货币或者虚拟道具变现。社交直播平台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为避免产生组织洗钱或者变相洗钱等违法行为风险,社交直播活动重点防范以下情形:
  (一)为隐瞒犯罪所得,在打赏与提现环节以返现或者约定按比例返还打赏收益为由进行直播打赏;
  (二)为隐瞒犯罪所得,以低于平台定价大量购入或者出售充值币等虚拟资产;
  (三)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十五条 社交直播平台需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遵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并具备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定期评估优化制度与技术;
  (二)提供服务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三)记录直播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数据资料,建立健全完善存储机制并定期备份,定期对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进行评估和优化;
  (四)对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直播信息服务,需建立健全安全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用户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用户对新功能的使用反馈;
  (五)显著标识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技术制作、发布的非真实直播信息内容,确保标识准确,通过公告、弹窗等方式提醒用户注意非真实直播信息内容的标识,采用技术手段对非真实直播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六)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及人脸数据的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七)落实算法安全责任制度和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健全算法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提升应对算法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八)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需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非法买卖、提供或者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用技术保障信息安全并定期审查优化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为避免产生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风险,社交直播活动重点防范以下情形:
  (一)在直播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进行有奖销售时,所设奖项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五)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六)通过不正当方式刷数据、刷流量,对经营主体以及商品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第三十七条 社交直播平台需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遵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严禁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的,需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二)设立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未成年人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
  (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明确告知监护人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核查属实后需按规定办理退款;
  (四)直播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需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不得展示低俗、暴力内容或者诱导未成年人形成不良嗜好的行为,如吸烟、酗酒等;鼓励平台建立健全 AI 识别与内容分级机制,对不适宜内容进行标注或者限制观看;
  (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六)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为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危害未成年人,社交直播活动重点防范以下情形:
  (一)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话题,或者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直播活动;
  (二)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携带未成年人出镜或者出镜时间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交直播平台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三十八条 开展社交直播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遵守以下要求:
  (一)社交直播平台、社交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主播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主播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三)社交直播平台、社交直播服务机构、主播均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十九条 社交直播平台发布广告需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需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不得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社交直播平台发布广告时,不得以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虚假的奖励承诺以及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为避免影响用户体验,以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社交直播平台需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社交直播活动重点防范以下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需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第五章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十条 为有效防控合规风险、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鼓励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建立、开发、实施、评价、维护和改进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保障自身合规经营、稳步发展。
  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明确、可以执行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配备合规负责人且职责清晰;
  (三)设置明确的合规奖惩机制和举措;
  (四)合规审核得到全面、充分、有效执行;
  (五)有关合规有效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根据决策、管理、执行三个层级,划分合规管理责任,并根据自身规模设置合规部门、合规岗位或者外聘合规专业团队:
  (一)决策层需以保证企业合规经营为目的,通过原则性顶层设计,制定合规方针与目标,解决合规管理工作中的权力、资源配置问题;
  (二)管理层需分配充足的资源,以建立、制定、实施、评价、维护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三)各执行部门需及时识别归口管理领域的合规义务,评估潜在的合规风险,制定对应的防控措施,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和程序,完成合规绩效,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四)合规部门、合规岗位或者外聘合规专业团队需负责推进合规管理体系的搭建、运行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推进识别合规义务、编制合规风险评估文件、拆分合规绩效考核指标、定期进行有效性评估与报告等。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根据制度的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逐步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一)基本制度:需包含合规管理范围、合规方针、合规总体目标、岗位职责和权限、合规义务梳理要求、合规风险评估规定、应对风险或者机会的措施、考核评价、合规文化培育、持续改进等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细分内容的操作指引;
  (二)专项指南:结合直播业态下的高发风险、环节、流程等,制定合规管理专项指南,需包含专项领域的开展流程、岗位职责和权限、各环节需遵守的合规义务、相关方的要求与期望、评估潜在合规风险并制定管控措施,必要时需将管控措施纳入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及信息系统。
  社交直播各方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健全完善合规管理运行体系:
  (一)建立健全合规义务、合规风险应对及定期更新机制,在充分理解相关方的需求期望的情况下,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义务与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义务、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进行及时预警;
  (二)建立健全合规目标分解与考核评价机制,将合规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形成对应的考核评价指标;建立健全违规行为记录机制,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根据发展规模逐步设立匿名违规举报平台,公布匿名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四)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通过评价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在能力范围内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四十五条 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需建立健全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合规文化。
  第六章 合规工作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等开展有效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划分为优化提升类、稳步推进类、指导监督类。
  第四十七条 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等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人员配备、合规审核记录、合规宣传培训、第三方评价以及近年申报和被处罚情况等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定期了解合规管理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需定期开展社交直播行业合规宣传和培训,指导社交直播各方主体做好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为推动社交直播行业依法依规稳健发展,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共同研究制定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激励清单,并根据社交直播各方主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完善情况,适用不同的合规激励措施。
  为鼓励社交直播行业各方主体积极开展合规建设,市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违规查处时,可以根据实际,简化针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成熟企业的考核。
  第五十条 为培育社交直播行业示范标杆,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健全“白名单”制度,根据其合规管理体系完善情况给予激励。
  第五十一条 为打造有特色、有亮点、有知名度、附加值高的社交直播产业链,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合规管理体系完善情况,提供直播基地(园区)建设补助、租金减免、生活配套服务、快捷融资、绿色通道等扶持政策,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良性互动机制,提高对本地企业和产品的辐射带动。
  第五十二条 为培育合规人才,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合规管理体系完善情况,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人才评价及引进机制,经评定的人才可以同步享受积分落户、子女入学、购(租)住房、车牌竞价等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




社交直播合规知识百问百答
目  录
  一、合规管理基础知识篇
  二、社交直播基础知识篇
  三、直播行业从业主体资质篇
  四、实名认证篇
  五、主播管理篇
  六、内容规范篇
  七、社交直播场景合规篇
  八、直播违规打赏篇
  九、网络诈骗篇
  十、网络赌博篇
  十一、网络洗钱篇
  十三、不正当竞争篇
  十四、知识产权保护篇
  十五、人身权益保护篇
  十六、税务管理篇
  十七、广告宣传篇
  十八、劳动用工管理篇
  十九、未成年人保护篇
  二十、虚拟主播篇
  二十一、合规管理运行篇
  二十二、合规认证及发展趋势篇
  一、合规管理基础知识篇
  1.什么是合规?
  答: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国际条约与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2.合规等于合法吗?
  答:合规不等于合法,两者的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合规的义务范围既包含法律法规还包含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甚至包含商业惯例、道德规范等。
  3.合规需要合哪些“规”?
  答:第1问中所列要求都属于合规所要求的“规”,按照国际合规标准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的定义,合规是指履行企业的全部合规义务。合规义务是指企业强制性地必须遵守的要求,以及企业自愿选择遵守的要求。因此,可以把合规中“规”划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合规要求”与“合规承诺”。
  合规要求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际条约等,合规承诺则包括企业自愿签订的合同、商业惯例、道德规范等。
  4.合规人员与法务人员有何区别?
  答:简单而言,法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合规人员的角色除了是专业工作人员外,还是内部监管者。
  合规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帮助改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当其发现问题时,需要明确指出,并提出改进措施,从而建立健全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培育企业的合规文化。
  5.什么是合规风险?
  答: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6.什么是合规管理呢?
  答: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7.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吗?
  答:国家并未强制要求所有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当前主要是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在推进并落实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但从大环境上,合规管理要求已从金融企业扩大到国有企业乃至一般企业。2021年3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正式发布了企业合规师等18个新职业信息,进一步体现合规的重要性。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8.企业搭建合规管理体系可以依据哪些政策或指引?
  答:可以依据《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35770-2022)、《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以及各省、市发布的办法、指引,如《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
  9.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有什么价值吗?
  答:合规管理作为当今世界公认的一流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对于推动企业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世界一流企业不仅要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营销服务等方面具有一流的硬实力,还要在组织管理、合规制度、文化塑造等方面具有一流的软实力,而企业的合规管理能力是世界一流企业增强软实力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一流的合规管理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有效的合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已成为企业有效应对国际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深刻变化、赢得国际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长远治本之道。
  10.我国对民营企业的合规要求?
  答: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互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力与韧性的重要源泉。近年来,从顶层设计角度看,我国已从“国有企业率先合规”走向“民营企业一起合规”时代,主要表现如下:
  2025年3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 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30年,中小企业合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合规服务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企业基本具备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合规管理意识和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显著提升,合规成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该指导意见提出了中小企业合规管理的十大重点领域、六大统筹激励措施。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该法系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其中第三十九条正式提出“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可见,我国正式将对民营企业的合规建设提升到法律层面,并提出合规成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目标。
  二、社交直播基础知识篇
  11.什么是社交直播活动?
  答:社交直播活动是指社交直播各方主体(包括社交直播平台、社交直播服务机构、主播及用户等)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直播形式提供实时互动、信息传播、知识分享等信息和娱乐服务以获取收益的商业活动,不包括以直播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即电商直播)。
  12.社交直播包括哪些常见的直播场景?
  答:社交直播与当下俗称的“泛娱乐直播”相类似,涉及娱乐、演艺、生活、旅游等内容品类,重点包括传统的秀场直播、游戏直播、健康直播、餐饮直播、金融科普直播、体育直播、教育直播、旅游直播等常见场景。
  13.什么是社交直播平台?
  答:社交直播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实时视频、音频等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直播平台为连接用户和主播的核心枢纽,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直播技术服务、提供虚拟货币与支付系统、直播内容审核、设置内容分类与推荐匹配功能、支持互动交流功能等。
  14.什么是社交直播服务机构?
  答:社交直播服务机构是指为主播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门机构。作为直播产业链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直播服务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主要承担主播招募与培养、主播管理、内容策划、技术支持等功能。
  目前,国内主要的直播服务机构分为直播公会和MCN机构两种类型,传统直播公会通常作为直播平台的代理商,MCN机构则主要专营主播的培养与孵化,但随着主播经纪的需求量日益增长,直播公会与MCN机构的区分不再明晰。
  15.什么是主播?
  答:主播是指在社交直播活动中提供社交直播服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024年7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正式将“网络主播”列为国家新职业。当前,主播群体依据其特色与影响力,可细分为明星红人、网红、领域意见领袖(KOL)、职业主播及素人主播等多个类型。
  16.什么是用户?
  答:用户是指在社交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使用社交直播平台服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7.社交直播与电商直播有什么区别?
  答:社交直播与电商直播主要区别在直播内容、盈利模式和主要合规风险点三个方面。
  在直播内容方面,社交直播重在内容生产,强调内容的娱乐性和互动性,电商直播主要为产品展示和销售。
  在盈利模式方面,社交直播主要通过观众对主播个人魅力或内容的认可从而进行打赏、会员订阅等直接付费行为实现盈利。电商直播主要通过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得佣金或利润实现盈利,直播作为技术工具及传播渠道,店家通过直播将卖货场景从线下实体店转移至线上直播间。
  在主要合规风险点方面,尽管二者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存在共性风险,但电商直播的主要合规风险源于商品和服务本身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而社交直播存在涉嫌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网络赌博、直播违规打赏等特有的合规风险点。
  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交直播与电商直播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场直播活动中,两者之间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
  18.社交直播的获利模式主要有哪些?
  答:社交直播的获利模式有多种类型,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打赏收入,指用户在直播平台或平台代理商充值获取“虚拟货币”,在观看直播时直接打赏或以此购买虚拟礼物送给主播,由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主播多方分成。
  二是广告收入,指商家或品牌利用社交直播平台作为媒介,向用户展示广告,并依据广告的点击量、转化率等成效指标,向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与主播支付相应的费用,分为按照投放次数、点击次数、交易次数等多种计价方式。
  三是会员增值服务,主播和用户支付费用成为会员以获得专属特权,包括身份标识、功能优势、视觉特权、内容访问等会员权益。
  四是付费直播,直播间设置入场费,用户支付费用后可解锁单场观看权限或者定期订阅,付费教育、付费问答、明星演唱会、旅游直播、网红互动等是付费直播中常见的类型。
  五是游戏联运,游戏厂商与直播平台或主播合作,利用平台流量和主播影响力在直播间推广游戏,直播平台将游戏推广嵌入直播内容中,主播通过生产相关内容吸引玩家下载或消费游戏,直播平台、主播根据点击率、下载率获取收益分成,并可以通过推荐游戏道具、周边商品增加额外营收。
  六是企业宣传,指企业与直播平台合作,利用直播平台的技术和用户基础,实现了成本效益高的品牌曝光与产品推广,包括企业付费直播、会议宣传增值、数据反馈与分析等服务。
  19.社交直播有哪些常见的合规风险?
  答:社交直播具有九种常见的合规风险领域,包括直播打赏、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不正当竞争风险、未成年人保护、税务管理、广告管理等。
  三、直播行业从业主体资质篇
  20.社交直播平台的资质要求有哪些?
  答:社交直播平台提供社交直播服务应取得相应资质,主要包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提供服务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等,并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
  21.社交直播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有哪些?
  答:社交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经营主体资质及行政许可。
  其中,社交直播服务机构同时属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应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2.社交直播是否属于网络表演?
  答: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文件,社交直播中的秀场直播属于典型的网络表演。
  23.主播直播是否有从业资质的要求?
  答:主播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等)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社交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社交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四、实名认证篇
  24.用户观看直播是否需要实名认证或人脸识别?
  答: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规定,直播用户注册用户账号应当依法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直播用户不注册用户账号,仅通过“游客模式”简单体验平台基本功能的,无需实名验证或人脸识别。
  二是直播用户注册用户账号后,应当遵循“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应当提供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未要求进行人脸识别。
  25.主播开播是否需要实名认证或人脸识别?
  答:根据《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主播从事直播活动应当依法实名制注册账号,配合社交直播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或机构证明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同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此外,尽管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主播人脸识别,头部平台通常自行要求主播注册账户、开播时进行人脸识别核验,以保障实名制的有效落实。
  26.用户使用打赏功能是否需要实名认证或人脸识别?
  答: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我国对直播打赏施行强制实名制管理,要求平台设置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得使用打赏功能;允许平台对打赏用户进行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
  五、主播管理篇
  27.主播与直播服务机构间有哪些常见的关系模式?
  答:主播与直播服务机构间存在三种常见的关系模式。
  一是劳动关系,指直播服务机构与主播之间构成管理、从属关系,主播为直播服务机构提供劳动,直播服务机构向主播支付工资、奖金等报酬,双方之间存在较强人格、经济、组织从属特征。
  二是委托关系,指直播服务机构委托主播参加直播活动,或主播委托直播服务机构管理和运营直播账号等。
  三是合作关系,指直播服务机构与主播之间基于平等互利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商事合作关系,主要以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28.主播与直播服务机构间通常签订哪种合同?
  答:目前行业内,只有少部分直播服务机构会与自己培养的主播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直接的劳动关系。
  大部分直播服务机构同主播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合作协议等,上述合同均不是我国民法典明确列举的有名合同,司法实践通常将其认定为“综合性合同”,兼具委托、行纪、居间等多重法律关系。
  29.主播与直播服务机构间签订合同时应当着重注意哪些条款?
  答:主播应当着重注意收入分成、权利义务、试用期与合作年限、账号归属、知识产权归属、违约金、竞业限制、保密义务、合同解除、争议管辖等条款。
  30.合同约定主播解约的天价违约金,是否合理?
  答:违约金条款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间、履行情况、主播与直播服务机构的过错程度、直播服务机构前期投入、直播服务机构预期收入、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收益及支付能力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时,并非简单否定条款效力,而是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主要包括:机构为培养主播已投入的实际成本(如培训费、推广资源)、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收益、主播的违约过错程度以及机构的预期利益损失等。因此,设置与机构投入和主播潜在收益明显不匹配的天价违约金条款,存在被司法调整的风险。
  31.主播与直播服务机构间合同能否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答:竞业限制条款是指要求主播在与直播服务机构间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同类型直播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若主播与直播服务机构间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约定按月给予主播经济补偿。主播需关注经济补偿是否合理,可以参考个人月直播平均收入;并注意不得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否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若主播与直播服务机构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间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则存在争议。有效说主张法无禁止即可为,非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除非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加重主播责任、限制主播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无效说主张只有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他合同约定无效。
  32.主播与直播服务机构间合同能否约定直播账号的归属?
  答:直播账号作为主播同用户互动的媒介,账号附属的“粉丝”数量与黏性、点击率等具有经济价值,构成网络虚拟财产,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
  直播服务机构在培育主播时为账号运营投入大量资金与资源扶持,通常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主播离职后,由直播服务机构持有直播账号。根据公开查询的司法判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注册人、贡献程度、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权衡账号的经济属性和人身属性,秉持诚实守信、物尽其用、公平正义等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33.主播与直播服务机构如何预防通用合同中格式条款引发的风险?
  答:出于便捷、高效等考虑,直播服务机构与主播签订合同时,通常直接使用机构通用的合同文本。一旦产生纠纷,主播常常以通用文本无法协商调整且明显不公平,主张违约金、竞业限制等条款构成格式条款而无效。
  为避免上述风险,主播在签约时应当着重关注违约金、竞业限制、收入分成等核心条款,并及时要求直播服务机构解释说明。直播服务机构应当基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制定通用合同文本,签约时可采用字体加粗、下划线等足以引起主播注意的方式对主要条款做特殊标识,并主动向主播提示、说明。
  六、内容规范篇
  34.监管部门对直播内容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社交直播以内容生产为核心,直播内容是监管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监管部门通常对违法违规的直播内容划分为违法信息、涉政信息、低俗信息三类。其中,违法、涉政信息数量相对较少,且认定标准明确,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监管。低俗信息则成为合规的重灾区,主播发布低俗信息博取流量的行为屡禁不止,且认定标准不甚清晰为监管带来难度。
  此外,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相关文件对鼓励主播发布、禁止主播发布的内容均有明确规定。《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整合相关要求,制定主播直播内容规范、行为规范等相关条款,可供查询。
  35.监管部门对直播内容采取哪些监管手段?
  答:一是处理违法线索,违法线索主要来源于另案摸排的涉直播违法线索,同时处理群众通过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cn)等渠道提供的举报线索。
  二是主动开展检查工作,2021年至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多项清朗专项行动涉社交直播行业,例如2022年“打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行动、“MCN机构信息内容乱象整治”行动等。
  36.主播能否可以采用假人设、假剧本进行直播?
  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2024年“清朗•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整治”专项行动中,重点整治编造虚假场景人设行为,包括利用未成年人、残障人士、孤寡老人等形象吸粉引流;摆拍编造虚假社会热点,浪费公共资源。
  同时,头部平台同样开始整治虚假人设直播间,例如某音通过夸张、虚假人设,博取用户信任,导致用户遭受经济与情感损失的,采取禁止管制、封禁账号等措施。
  37.主播唱歌跳舞构成“软色情”将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规定,主播的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信息,即构成“软色情”。
  现阶段,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严厉打击“软色情”直播行为,问题严重且多次违规的主播将被禁播,并纳入主播“黑名单”,不得通过更换账号或平台的方式复播;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自2018年开始开展网络主播黑名单工作,截至2024年已发布第十批网络主播警示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主播被禁止注册和直播,封禁期限为五年。
  38.直播平台应如何应对直播内容合规风险?
  答:一是建立直播内容审核机制。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直播平台应当根据直播内容、主播账号规模等要素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的,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二是制定并公开直播平台内部规则,向主播明确禁止、限制直播的内容清单。
  三是及时阻断违法违规内容的传播。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基于人工审查、AI审查等手段,直播平台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内容,应当依法立即停止服务,并采取处置措施。
  四是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社交直播场景合规篇
  39.关于游戏直播,有哪些合规提示?
  答:根据《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对社交直播平台做如下两点合规提示:
  一是不得传播违规游戏,不得直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不得通过直播间等形式为各类平台的违规游戏内容进行引流。
  二是应加强游戏直播内容播出管理,应从内容设置、宣传互动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游戏直播节目的管理,切实把好导向关、内容关、宣传关,建立健全游戏直播节目相关的信息发布、跟帖评论、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节目监看和舆情监测机制。
  40.关于健康直播,有哪些合规提示?
  答:我国并不禁止符合条件的主播在直播间分享医学知识、诊疗过程、治疗方法、用药方法、养生理念等内容,但主播从事健康直播应当注意如下三点:
  一是主播从事健康直播应当获取相应从业资格,不得冒充医疗卫生领域专业人员。
  二是主播不得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根据卫健委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我国加大对涉医网络直播带货、信息内容、传播秩序等的监管力度。重点打击违规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以及散播涉医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主播应当遵守相关医疗法规与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根据中央网信办于2024年8月1日部署开展“清朗•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整治”,主播不得宣传“伪科普”“伪知识”混淆视听。
  41.关于餐饮直播,有哪些合规提示?
  答:在餐饮直播领域,主播打着“大胃王”旗号进行假吃、催吐等现象普遍,带来浪费粮食的不良价值引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禁止主播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音视频节目。同时,建议直播平台在平台规则中明确规定,对通过假吃、催吐等方式博取眼球的账号,采取删除作品、关停直播、封禁账号的处罚。
  42.关于金融科普直播,有哪些合规提示?
  答:金融科普直播指主播通过直播间围绕金融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银行、保险、信托等)进行科普讲解。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开展证券投资咨询直播的主播应取得证券投资顾问从业资格。同时,提示相关主播不得通过直播平台向公众推荐股票或暗示推荐个股;不应预测股市行情、宣传并出售投资服务;不应运用部分客户成功案例、展示客户称赞截图、个股过往业绩等进行展示宣传,而不进行风险提示;不得夸大、误导性宣传以及变相承诺收益,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4年12月11日发布公告打击“非法推股”等金融乱象,会同相关部门处置一批在抖音、快手、微博、微信等平台上从事非法荐股、非法金融中介等活动的账号,清理金融领域引流类及诱导性违规信息,加大对无资质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网站及账号的处置处罚力度。
  43.关于体育直播,有哪些合规提示?
  答:直播平台及主播在开展互动式体育赛事直播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商业权益,在进行体育赛事直播时,应取得有权方对赛事直播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直播活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直播平台及主播未经授权通过“直播浏览器+加框链接+主播互动”等方式嵌套他人网页使用其赛事节目资源,开展主播“陪伴式”体育赛事直播活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八、直播违规打赏篇
  44.用户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不知情的另一方能否主张退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认定为“挥霍”,打赏一方存在被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的可能性。
  45.未成年用户用父母账号打赏,父母能否主张退回?
  答:我国明确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直播打赏功能,但未成年人用父母账号进行大额打赏的新闻层出不穷,不乏家长通过诉讼方式向直播平台或主播要求返还打赏的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规定,直播平台违反法律规定接受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消费者请求返还打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此外,尽管我国为直播平台设置了较强的退款义务,但父母对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监护义务;若因父母未尽到监管义务,默许或放任未成年人打赏后重复申请退款,司法实践中通常仅判决直播平台退还部分打赏金额。
  46.直播平台能够采取哪些措施规避打赏产生的风险?
  答: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于2021年2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直播平台应当通过事先建立相关机制的方式规避打赏引发的风险。
  一是建立直播打赏管理规则,明确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应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防止出现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严重损害家庭财产利益。
  二是建立未成年人打赏保护机制,禁止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为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返还建立专门处置通道,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九、网络诈骗篇
  47.社交直播活动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
  答:在社交直播的强“社交”属性下,平台与主播不乏通过建立亲密的社交关系,骗取用户信任,引导用户在线上平台充值、打赏、送礼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报道,一些无良直播公会以“文化传媒公司”等名义与主播签订限制离职等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合同,形成从招募、培训、管理与利用直播实施诈骗的黑灰产业链。
  48.直播平台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反电信网络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直播平台应当落实如下措施:
  一是直播平台应当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直播服务。同时,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二是社交直播平台应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对涉诈直播账号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
  十、网络赌博篇
  49.直播间有哪些常见的概率性游戏?
  答:概率性游戏是社交直播平台的常见玩法,主播在直播间设置抽盲盒、开宝箱等概率性游戏,用户充值获取平台的虚拟货币以参与抽奖游戏,有机会获得价值不等的虚拟货币或礼物。
  50.用户在直播间玩概率性游戏,主播、用户与直播平台可能面临什么风险?
  答:概率性游戏在网络中比较常见,通常属于正当的娱乐方式。但概率性游戏明显具备如下特征时存在涉嫌赌博的可能性:一是以小博大,用户投入较少的虚拟货币可能获得翻倍的高价值礼物。二是支持资金的双向流转与变现,平台允许用户将游戏获取的高价值礼物,回兑为人民币。一旦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条件,涉事主播和相关平台则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用户也可能因为涉及参与赌博而遭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51.直播平台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规避概率性游戏引发的相关风险?
  答:一是禁止资金双向流转。直播平台可以设置内部规则,通过概率性游戏获取的虚拟货币仅能够在平台内流转,不得回兑为人民币。
  二是谨慎设计概率性游戏的玩法规则,并公示规则;并在直播间设置明显标识,对直播用户进行反赌博风险提示。
  十一、网络洗钱篇
  52.社交直播活动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涉嫌洗钱?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
  洗钱的风险普遍发生于“打赏回流”环节。直播平台、主播与黑灰产业形成新型产业链,不法分子将违法所得兑换为平台的虚拟货币,通过打赏的方式转换为主播的“合法”财产,主播通过私下交易另行向不法分子退还打赏收入,并获得一定分成或佣金。在这种场景下,主播、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等可能涉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上海市公安局于2023年侦破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直播打赏实施洗钱犯罪系列案件,揭露基于打赏回流已经产生新型职业“币商”,此类主体并非社交直播行业从业主体,因专职倒卖、代充平台的虚拟货币,参与至刑事犯罪的上下游。
  53.直播平台应当如何规避洗钱风险?
  答:一是应当严格管控资金的不正当流通行为,例如通过约定返现的方式吸引大额直播打赏、以低于平台定价大量购入或出售充值币等虚拟资产。
  二是设置内部规则限制打赏金额与频次,对行为异常的账户进行管控,包括但不限于禁封打赏功能等。
  三是不得明知打赏钱款是犯罪所得,仍在收取后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洗兑,为犯罪嫌疑人清洗和转移赃款,并从中收取佣金或参与分成。
  十二、数据、算法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篇
  54.直播平台应当如何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答:一是应当严格贯彻告知同意原则,明确告知收集目的、使用范围和处理方式,并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
  二是加强用户权利保障,平台应当确保用户享有知情权、决定权、删除权等多项权利,以便用户查询、更正和删除其个人信息。
  三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收集、存储、使用和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对于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确保在获得用户明确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处理,并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
  55.直播平台利用直播数据刻画用户画像,根据偏好推送信息,存在什么风险?
  答:关于用户数据处理,直播平台常见的应用手段为通过算法刻画用户人物画像、推演兴趣偏好,为其推送相关榜单或主播实现引流与固流。
  随着《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相继出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通信管理局等四部门于2024年11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其中明确禁止直播平台制造“信息茧房”、诱导沉迷,要求平台不得通过强制要求用户选择兴趣标签、超范围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等方式推送高度同质化内容。
  十三、不正当竞争篇
  56.直播平台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已于2024年9月1日生效,除集中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外,第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列举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例如恶意刷单、虚假刷榜、屏蔽干扰信息等。
  未来,直播平台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流量挟持、干扰、恶意不兼容、插入链接、强制跳转、强迫卸载、恶意不兼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十四、知识产权保护篇
  57.主播在直播间玩游戏,存在什么风险?
  答:一是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游戏系创作作品,其中的程序代码、游戏界面、图像、音效、角色、故事情节等均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归属于游戏开发商。主播未经授权在直播间传输、剪辑或编辑游戏画面、解说,都可能构成侵权。
  二是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风险。游戏中的商标和品牌如游戏名称、LOGO等也受保护。未经授权使用这些商标进行直播,可能涉及商标侵权。
  58.主播在直播间翻唱歌曲,存在什么风险?
  答:主播在直播间翻唱歌曲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当重点关注三点要素:
  一是翻唱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二是翻唱行为是否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三是未经授权的翻唱行为是否限制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判断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仅看直播间是否直接收费,更关键的是,是否开通了打赏、赠送虚拟礼物等功能。只要存在这类允许用户进行消费并可能为主播带来收益的渠道,该翻唱行为通常就会被认定为具有商业性质,而非个人学习、欣赏的“合理使用”,从而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59.主播在直播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直播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一是直播平台仅为主播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主播对直播内容具有自主决定权,只有在其明知或应当知道主播侵权行为时,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等合同,平台对直播内容具有控制权,根据平台对直播内容的控制、参与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60.直播切片是否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答:直播切片是实时录制直播界面后进行剪辑、编排形成的视频文件。目前,不少社交网络账号在未取得相关主播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录制、剪辑并发布其直播内容,涉及知识产权争议。
  我国目前尚未对直播切片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中何种类型的作品进行规定,但大量司法实践已经裁判认定,未经主播授权擅自发布直播切片,构成对主播姓名权、肖像权及声音利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人身权益保护篇
  61.主播在直播间传播虚假信息,存在什么风险?
  答:主播缺乏事实依据,在直播间胡乱传播虚假信息,可能存在如下三种风险:
  一是散布谣言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需要依法承担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
  二是散布谎报警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由监管部门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捏造事实侮辱或诽谤他人,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62.主播在直播间自行或引导粉丝谩骂、侮辱他人,存在什么风险?
  答: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引导、放任众多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主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63.主播在公开场合直播,未经允许让他人入镜,存在什么风险?
  答:目前,普通人“被直播”的现象日益普遍。即便是在公共场所,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也受到保护,即权利人有权决定自身的肖像情况被他人知悉或不知悉。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入镜”行为均构成侵权。如果路人仅作为公共环境的背景、短暂且无法清晰识别地出现在画面中,通常属于合理范围;但如果主播将镜头长时间、可识别地对准特定路人进行拍摄或互动,形成画面主要内容,则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
  十六、税务管理篇
  64.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应当如何纳税?
  答: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应关注工作室性质。个人工作室若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等;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个体工商户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等。
  65.主播的直播收入应当如何纳税?
  答:主播应当根据收入构成、与直播平台之间关系进行纳税。若主播与直播平台间构成劳动关系,直播收入为工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直播服务机构间签订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主播获得的佣金收入、打赏分成等收入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偶然所得,适用相应的税目税率。此外,若主播以企业或工作室名义与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签约,则其直播收入应纳入企业所得或经营所得进行计税。
  66.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对主播收入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义务?
  答:若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事实上构成劳动关系,主播作为其员工,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直播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67.支付劳务报酬时,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承担或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答:根据现行税收监管规范,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要取得合规的票据入账,要按时申报,要履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在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第三方劳务机构、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企业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由其代扣代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因此,通过成立直播“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主播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不能免除企业的法定义务。
  68.社交直播行业从业主体面临哪些纳税风险?
  答: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及主播应重点关注以下九种行为,避免产生相应的违规风险:
  一是隐匿收入,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
  二是利用亲属户头拆分实际经营所得,利用亲属账户或关联账户拆分实际经营所得,以逃避纳税。
  三是虚假申报,通过虚假申报手段少缴税款。
  四是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通过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
  五是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六是转嫁或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通过成立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主播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七是违规享受税收优惠,以所谓变通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
  八是未规范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未切实规范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
  九是未建立或落实相关财税制度要求,主播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相应的财税制度要求。
  69.社交直播行业从业主体如何做好财税合规?
  答:一是厘清主播与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间的法律关系,需要区分劳动关系、委托关系或合作关系,按照实际法律关系依法纳税。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收入分配、税务责任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二是自觉抵制以“阴阳合同”等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税款缴纳,以实际经济活动的发生金额缴纳税款,确保税务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是直播平台与直播服务机构应在企业内部建立运行有效的税务合规管理体系,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确保公司合规运行。
  四是定期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必要时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保税务合规。
  十七、广告宣传篇
  70.直播平台、主播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广告?
  答:直播平台与主播只要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符合商业广告条件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发布广告。比较典型的情况包括:
  一是直播平台在首页显著位置设置直播预告海报、链接、热门榜单或推荐明星直播等内容,这些行为在性质上可能构成广告行为。
  二是社交直播行业的主播,即便不直接参与商品销售,但其利用自身影响力和形象为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引流的行为,同样可能被视为广告行为。
  71.直播平台、主播发布广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直播平台、主播应当对应承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而言,平台需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并切实履行作为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主播应当积极履行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所推荐内容的真实性,避免误导消费者,维护个人声誉与直播生态的健康发展。
  十八、劳动用工管理篇
  72.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主播与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是否不能构成劳动关系?
  答:直播行业系新就业形态,主播与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重点审查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与确定方式。
  具体而言,若平台、机构与主播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则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若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演艺方式、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双方之间体现出较强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的,则倾向于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73.在直播带来的新就业形态下,直播平台与直播服务机构如何做好劳动用工合规?
  答: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用工合规与传统的劳动合规存在不同,主要区别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主播,直播平台或直播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主播订立劳动合同。
  直播平台与直播服务机构可以从劳动用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入手,学习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区分一般企业劳动用工和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指引》《劳动用工合规风险清单》《劳动用工合规义务清单》《劳动用工合规手册》等合规管理制度、机制,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未成年人保护篇
  74.未成年人能否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有什么限制?
  答:我国未限制未成年人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因用户注册时需要实名制,部分直播平台已为未成年人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强制一定年龄的未成年用户直接进入青少年模式且无法自行退出,另一部分征得监护人同意选择是否开启“青少年模式”。青少年保护模式覆盖了时长管理、内容过滤、隐私保护、打赏屏蔽、投诉优先等功能。
  同时,大部分规范的直播平台在注册、登录界面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保护条款。建议家长等监护人注意平台的青少年保护条款,开启青少年保护模式。
  75.未成年人能否注册成为主播?
  答:我国法律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直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直播平台不得禁止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确保“监护人同意”的真实性,防止未成年人冒用或伪造监护人身份,平台在审核环节,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监护人身份进行验证,例如要求监护人提供身份证明并进行实名认证或人脸识别确认。
  76.未成年人能否在直播间出镜?
  答:我国严格限制未成年人在直播间出镜。中央精神文明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明确,对利用所谓“网红儿童”直播牟利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账号从严采取处置措施,并追究相关网站平台责任。
  77.未成年人能否进行打赏?
  答:我国严格禁止未成年人参与打赏。中央精神文明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贯彻打赏实名制,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禁止研发上线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应用、禁止开发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
  直播平台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轻则暂停打赏功能,重则关停全部直播服务。但实践中,未成年人用家长账户进行打赏等情况仍然屡禁不止。
  78.直播平台能够采取哪些措施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答:一是通过实名制等方式,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求监护人同意。
  二是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在首页显著位置呈现青少年模式功能,供青少年使用、监护人监督;增加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直播间,不得为未成年人推送不良直播间,严格审核直播间内容;严格禁止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类“追星”服务、充值打赏功能。
  三是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未成年人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网站平台应当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及时核查,属实的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二十、虚拟主播篇
  79.什么是虚拟主播?
  答:伴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的发展,虚拟主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直播形式席卷社交直播领域。虚拟主播分为真人驱动、AI 驱动两种模式。
  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由“虚拟形象”和幕后“中之人”共同组成,依靠动态捕捉技术,将真人的表情与动作同步映射到虚拟形象上,能够有效实现同用户的实时互动。
  AI 驱动型虚拟主播完全依靠AI技术制作虚拟形象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程序驱动开展直播,但受限于程序,交互性相对较弱。
  80.虚拟主播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答:无论是虚拟主播本身的外观形象,还是虚拟主播的“创作”内容,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虚拟主播本身能否作为表演者享有著作权及邻接权,我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认为,虚拟数字人为真身表演的投射,其本身不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而享有知识产权,由制作、设计虚拟主播的相关个人或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享有知识产权。
  81.利用虚拟主播进行直播有哪些常见的合规风险?
  答:运用虚拟形象直播也会涉及其他社交直播的常见风险,主要包括如下三种风险:
  一是数据安全风险,使用动作捕捉和面部识别技术时,可能需要收集和处理主播的个人数据,如面部特征、身体动作等。如果这些数据管理不当,可能导致隐私泄露。
  二是人格权侵权风险,部分虚拟主播以真实的自然人为原型,容易引发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侵权风险。
  三是知识产权风险,虚拟主播本身的外观形象及其“创作”的内容均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82.虚拟主播应当如何合法合规直播?
  答:目前,有部分的头部直播平台对虚拟主播抱有审慎态度,明确将“使用插件、AI等工具生成虚拟形象进行直播”列入低质量内容,并进行违规处理。故,建议虚拟主播创作者应关注如下三点:
  一是根据《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技术制作、发布的非真实直播信息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二是虚拟数字人使用他人肖像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
  三是虚拟主播在直播中产生的内容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社区准则。如果虚拟主播的直播内容涉及敏感话题、淫秽、暴力、诽谤等,则可能产生相应的内容风险,平台或直播间运营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合规管理运行篇
  83.构建合规管理组织体系有哪些注意要点呢?
  答: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法人单位的主播结合发展需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根据决策、管理、执行三个层级,划分合规管理责任,并根据自身规模设置合规部门、合规岗位或外聘合规专业团队。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的构建,要把握三个要点:第一个是决策层的构建,包括梳理企业董监高的管理职责,明确合规委员会的职责、作用以及首席合规官的职责和作用;第二个是管理层的构建,例如明确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合规联席会议机制等;第三个是执行层的构建,需要梳理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通过合规三道防线的形式落实各部门的合规职责,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84.什么是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
  答: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是指在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中,为满足合规要求,建立的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各负其责的“三道防线”,以实现合规管理与公司现有管理机制的协同联动。
  具体来说,三道防线中的第一道防线,指的是公司业务及职能部门,这些部门要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比如建立健全本部门相关业务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等工作。
  第二道防线,指的是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这个部门要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比如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的合规审查等。
  第三道防线,是指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监督追责等部门,这些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85.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有哪些注意要点呢?
  答: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有两个注意要点:
  一是体系的架构要求,按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应当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至少分为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
  二是制度的建设要求,按照《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35770-2022/ISO 37301:2021)的原则,制度,也称文件化信息,是体系搭建的根基,需要遵循“PDCA”的逻辑循环,除了在策划层面就需要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还需要关注制度的执行、检查、改进、更新等环节。
  86.什么是合规管理专项指南?
  答:合规管理专项指南,也称具体制度,是指企业针对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环节或者重点领域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引,是对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的补充。
  社交直播合规管理的专项指南,应结合直播业态下的高发风险、环节、流程等,系统梳理专项领域的开展流程、岗位职责和权限、各环节应当遵守的合规义务、相关方的要求与期望、评估潜在合规风险并制定管控措施等,必要时应将管控措施纳入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及信息系统。
  87.如何制定一份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呢?
  答:制定规章制度可以参考以下原则:风险导向;公正公开;实用有效;通俗易懂;适度合理;与时俱进等。重点要囊括以下关键要素:
  一是目标要素,即明确目标和解决的问题。比如明确拟出台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二是人员要素,即制度涉及的各方主体。比如明确制度管理解释部门、起草部门、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执行部门、审核审批人员、考核人员、监督人员等。
  三是内容要素,即制度的编制依据、管理原则,涉及到的各部门各层级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等。
  四是时间要素,即完成规定动作所需的时间节点等。
  五是范围要素,即制度适用的范围、场景要求。
  六是方法要素,即工作流程、工作步骤、工作方法等。
  88.合规管理如何建立信息化系统?
  答:企业应先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企业的个性业务、进行定制化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化可以极大提高企业合规工作的效率,包括各业务部门执行合规流程的效率,以及合规管理部门一站式把握合规程序的效率。同时,合规信息化建设是对原有信息化系统进行优化和改造。
  二十二、合规认证及发展趋势篇
  89.什么是合规管理体系认证?
  答: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认证。企业需要依据国际/国家标准:ISO 37301:2021/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建立、实施、评价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从而达到对风险有效地应对和管控。
  90.开展合规认证有什么价值?
  答:开展合规认证主要有以下价值:其一,合规认证是企业对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的工具。合规认证的标准完整覆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维护和改进的全流程,而且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能够满足不同规模、类型、性质、行业的企业基于自身合规需求搭建合规管理体系。其二,合规认证可以传递商业信任。合规认证是第三方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认证,能够展示企业符合国际、国内标准的合规管理能力,向合作伙伴传递商业信任。
  91.合规认证有哪些误区?
  答:合规认证的常见误区有两个:一个是认为只要搭建合规管理体系就可以通过合规认证;第二个是认为合规认证是合规部门的事情。
  关于第一个误区,首先要对有合规管理体系基础的企业予以肯定,这类型的企业是有合规意识的。但是合规管理体系的认证本身对企业的组织、制度、运行等都有自己的标准。要通过合规管理体系的认证,企业就要有符合认证标准的合规管理体系。
  关于第二个误区,合规认证不是合规部门的事情,合规是全体员工的事情。合规管理体系的良好运行要靠公司全体员工的努力。
  92.为什么“合规认证不是合规部门的事情”呢?
  答:一个成熟的合规管理体系,既要有合规管理人员来统筹规划,也要有熟悉财务、产品和市场营销的业务人员协助合规管理人员深入理解业务框架与核心。合规管理不单是合规部门的事情,合规认证当然更不仅仅是合规部门的事情。认证机构在现场审核时,不仅会对合规部门进行访谈,还会对认证范围涉及的业务部门进行访谈,了解各业务部门内部员工的合规运行情况,因此,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应该了解企业的合规制度,自觉遵守相应规定。
  93.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主要是ISO 37301:2021/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其规定了建立、运行、维护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的要求,并提供了使用指南,适用于全球任何类型、规模、性质和行业的组织。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环境、领导作用、策划、支持、运行、绩效评价、改进等。其中,组织环境为组织应该遵守的各类规则,领导作用为对企业治理机构、最高管理者的要求,策划为合规机制以及配套的合规目标、合规义务清单、合规风险清单等一系列制度的建立,支持为确保合规管理体系获得良好运行所需要的资源配置,绩效评价为对合规管理体系运行体系的有效性评价,改进为对不合规情况进行纠正的过程。
  94.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主要流程有哪些?
  答:合规管理体系认证主要有十大流程:第一是前期调研;第二是合规符合性诊断;第三是内审员培训;第四是合规管理制度制定与运行;第五是内部审核;第六是管理评审;第七是迎审培训;第八是认证审核;第九是体系认证证书颁发;第十是年度监督。
  95.如何开展合规认证符合性诊断?
  答:合规认证符合性诊断就是认证机构或辅导机构对企业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所涉领域、地点,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评估,协助企业确定具体的认证范围及相关表述的过程。
  96.如何开展合规认证中的内部审核?
  答:内部审核是企业内部的审核员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目的是确定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运行和改进的需要。一般而言,内部审核包括制定审核方案、审核策划、实施审核、得出审核报告、问题跟踪等步骤。内部审核的依据也是ISO 37301:2021/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97.如何开展合规认证中的管理评审?
  答:管理评审是指企业治理机构和最高管理者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进行审查,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定期开展管理评审是《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中的要求。在实践中,企业通常会以会议的形式完成管理评审,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组织召开。
  98.认证机构是如何对企业开展合规认证审核工作的?
  答:认证机构首先会进行文件审核,然后才是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一般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通常是2~3天。两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不一样的。第一个阶段的重点在于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合规管理体系制度的建设情况等,第二个阶段的重点在于核实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是否良好。
  99.合规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及作用如何体现?
  答:合规信息化系统是合规管理的重要工具。《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首次提出,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也对“信息化建设”进行专章规定,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加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重点领域和关键节点实时动态监测。监管机构对合规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而随着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入,信息化、数字化成为企业合规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企业不同的业务场景所涉及的法律及风险有所不同,其基于自身所在行业、业务、风险等标签维度制定合规风险清单、合规义务库等数据可能非常庞大,仅依靠人力难以掌握和管理,也难免出错。而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数据信息的快速录入、查询和统计,不仅能提高业务效能,提高企业领导对合规管理工作的管控能力;还能实现企业合规管理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防止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相互推诿,提高各层级的合规管理执行力;而且通过合规信息化对合规风险进行日常监测和预警,能有效提升合规风险管控能力;最后,通过信息化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提高企业整体的合规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100.未来关于企业合规管理,会有什么样的发展趋势和建议呢?
  答: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曾因为“水土不服”遭遇经济制裁,开始了被动合规。随着《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出台,政府监管部门开始主动引导企业合规管理。之后企业合规师作为新兴职业出现,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强化年”的部署,以及《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重磅出台,使中国企业全面进入合规时代。
  随着企业的社会属性越来越强,企业合规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家监管部门和各类企业主体在合规管理建设上积极作为。企业强化合规管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密码,并已成为普遍共识。企业合规管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期企业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企业合规管理实践过程中,我们遇到许多已经搭建了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存在着“合规制度落实难,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够,业务人员难以掌握”等问题,因此我们很早就开始推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暨合规认证工作,让合规管理与企业业务有机融合。
  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同样离不开合规信息化建设。通过合规信息化手段,可以逐步实现业务线上流转、工作全程留痕、控制动态监测、风险自动预警、评价在线生成等系统化功能,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失误,打破部门之间、系统之间的数据壁垒,破除信息孤岛,使业务、财务信息流实现联动,有效提升合规、内控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从降本增效的角度,我们认为未来企业做合规管理,需要重点关注合规信息化建设。[来源于《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试行)》(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
社交直播行业合规风险典型案例汇编
  案例一:某直播平台与主播直播共同侵权案
  2021年,某主播在某直播平台“一起看”频道进行在线直播,提供“江左梅郎-梅长苏复仇剧”的直播陪看服务。直播结束后,主播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保存于该直播平台,供观众观看和分享。后制作该剧的视频公司发现,该直播平台未经其许可,擅自以直播形式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并认为该直播平台与主播分工合作、共同侵权。该直播平台不仅提供技术及使用指导,专门为“一起看”划定视频专区,享有衍生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且对主播未进行任何核验,对直播内容也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
  处罚结果:法院判决认定该直播平台侵犯某视频公司著作权,需赔偿某视频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0元。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案例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直播平台上,通过其运营的店铺及账号销售“某红颜草莓桑葚燃咔果冻”,该果冻为普通食品,无保健品、药品资质。自2024年5月起,该公司从某用户处购买跟播服务,为其提供直播间增加人气、互动评论等服务。2024年9月至10月,在该公司直播时,该用户先后通过数十个账户在直播间互动评论1500余次,包括“我喝酒夜宵还瘦了7斤,就2盒”“踩过太多坑,没瘦过,吃了你家成功瘦20斤”等内容,以宣传该公司销售的果冻具有减肥效果。实际上,该用户从未购买过“某红颜草莓桑葚燃咔果冻”,上述评论均系虚假评价。
  处罚结果: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款。
  案例三:证券从业人员直播荐股行政处罚案
  熊某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任职期间熊某实名通过抖音账号发布短视频、开展直播,对A股大盘及板块走势进行分析、为某“金融职业技能学校”引流,并通过收取直播打赏、直播会员订阅费、感谢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处罚结果:吊销熊某证券从业资格,并返还所获取的不当得利。同时,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所在营业部亦进行了问责。监管部门认为该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存在个别员工利用自媒体从事违规活动的情形。
  法律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二十七条。
  案例四:某主播发布虚假高薪岗位案
  2025年3月,应届生李某被某主播的“长沙工厂直招,月入8000元”广告吸引。投递简历后,某公司HR以“办理入职手续”为由要求支付500元“被褥押金”,并承诺“三天内退还”。然而,入职后李某发现:合同写明“底薪2000元+绩效”,实际每月到手不足4000元;招聘时承诺“行政岗”,实际被分配至流水线搬运工;该公司以“培训费”“服装损耗费”为由拒退押金,甚至威胁“不干满三个月需赔偿”。
  处罚结果:劳动监察部门要求某主播和某公司全额退款并赔偿李某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案例五: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超200万元案
  2024年3月至7月期间,某主播在某直播平台的直播过程中设计“拆卡抽奖”游戏,宣称用户通过充值购买虚拟“游戏卡牌”并拆解,有机会获得“稀有卡牌”兑换手机、游戏皮肤等奖励。未成年人小羽(化名)观看直播时,被该主播反复强调的“高概率中奖”内容诱导,使用其母亲手机注册账号并绑定其银行卡累计充值打赏超200万元。该主播通过后台数据操控抽奖概率,实际中奖率不足0.1%,所谓“稀有卡牌兑换奖励”均为虚假承诺。案件曝光后,因该直播平台已注销工商登记,法院虽认定主播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被害人财产追回困难。此案暴露直播平台未落实未成年人身份动态核验机制、未对“抽奖类”直播内容进行风险分级管理、未设置单日打赏金额上限等漏洞。
  处罚结果:主播因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平台被责令加强未成年人身份核验和消费限额管理。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案例六:某教育直播推送与教学无关信息案
  2020年2月,某直播平台直播称“停课不停学”,开通免费上网课渠道。然而,打开该直播平台,首先弹出的却是各种网游的兴趣选项,学习栏目被放在最后,也就是说,要进行网络学习,先要浏览大量游戏、交友、消费信息,大量未成年人为此进行了付费。
  处罚结果:该行为被国家网信办开展的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专项整治中被点名,涉事平台下架相关广告。
  法律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
  合规指引:《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案例七:某直播平台诈骗案
  2020年6月,袁某、徐某、李某共同成立某直播平台,负责通过开设视频直播间为主播量身打造固定“人设”、提供固定内容资料,并对推广、运营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推广人员冒用有关社会身份,通过社交软件吸引男性客户进行聊天引流,诱导被害人至该直播平台观看视频直播,并通过推广、运营人员与主播用语音、视频等方式的配合下,与被害人谈感情、搞暧昧或确立虚假恋爱关系,虚构“输了人气PK赛会受惩罚”等事由,并由其他推广、运营人员充当“狗托”虚假刷礼物烘托气氛,骗取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7万余元。
  处罚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徐某和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要求返还被害人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案例八:于某利用游戏规则设赌案
  2019年至2024年,于某在某直播平台创建某游戏,建立参赌规则,吸引韩某等人担任网络游戏主播,在多个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利用游戏内“魔石锻造”机制设赌,吸引直播间的观众对锻造结果参赌。“魔石锻造”是让客户掏钱买“魔石”,然后用“魔石”押注。如果“魔石”升级成功,主播就会按照道具的市场价“回购”锻造成功的道具,并从中抽取5%的利润;如果升级失败,玩家将一无所有。无论用户输赢,于某及主播都可以通过抽成赚取利润,主播还可以赚取用户买卖“魔石”的差价。“魔石”的官方价格为每颗200元,主播以每颗185元的价格买入,再以每颗190元转卖给用户。如用户下注时,主播也会抽取3%至5%的利润。于某通过抽取下级主播利益的50%牟利,涉及总赌资3000余万元,于某个人非法获利60余万元。
  处罚结果:法院以赌博罪判处于某、韩某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
  案例九:潘某网络直播平台洗钱案
  潘某系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开发“播皮”直播平台,虚构主播打赏场景。涉案赌资先转入该公司对公账户,再通过跑分人员账号以“打赏”形式回流至主播指定账户,主播再将钱款提到该公司。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该公司为境外赌博平台“全盛棋牌”提供资金代收、洗钱服务,涉案金额超8.1亿元,个人非法获利469万余元。2023年8月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2024年5月被提起公诉。
  处罚结果: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三十四条。
  案例十:某科技公司网络数据泄露案
  某科技公司为某直播平台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在主播直播过程中,要求用户输入相关身份信息,致使系统内部数据发生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该公司作为涉案信息系统的开发主体及实际运营单位,负有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法定职责,但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最终引发用户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数据泄露。
  处罚结果:该公司因未尽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款50000元。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三十五条。
  案例十一:某传媒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某传媒公司通过某直播平台开展才艺表演服务。为了制造直播间的高人气氛围,吸引用户消费打赏礼物,某传媒公司雇佣刷手进入直播间进行消费打赏,并在直播结束后给刷手发放佣金。某传媒公司行为属于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罚结果: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直播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三十六条。
  案例十二:主播杨某直播猥亵儿童案
  2025年5月,主播杨某在与未成年人连麦互动时,使用了涉及性暗示的低俗语言,例如“隔着屏幕都想咬一口”等表述,被用户指控涉嫌“隔空猥亵”。该直播片段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发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强烈关注。杨某此前已因“猪咪摇”舞蹈走红,积累约130万粉丝,但此次并非首次违规。资料显示,2025年3月曾有用户曝光其在直播中对未成年人开黄腔的录屏,当时仅通过道歉视频平息争议,但未彻底整改行为。
  处罚结果:杨某被平台封禁(行政监管下的平台处置)。
  法律依据:《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
  案例十三:某文化传媒公司直播服务机构偷逃税案
  2015年,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发某直播平台,2015年成立至案发,某直播平台通过虚开发票1196份,价税合计2.26亿元。此外,该公司还通过虚构业务往来,将主播的劳务报酬包装成“经营所得”,从而降低税率。为700余名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余万元,该公司少缴各项税费合计约2100万元。
  处罚结果:税务局稽查局对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42,686,887.83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三十八条。
  案例十四:某平台截取奥运赛事GIF侵权案
  在“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GIF侵权案”中,某直播平台截取奥运赛事夺冠瞬间制作大量GIF动图,在某直播平台“奥运专栏”传播,超200万人参与或观看。法院审理认为,这些动图虽时长仅几秒,却浓缩了赛事核心看点,形成对完整赛事的“替代观看”效果,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组织权。
  处罚结果:判决某计算机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08万元。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九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二十八条。
  案例十五:某医疗美容公司虚假广告案
  某医疗美容医院公司在以直播形式宣传“半岛超声炮”“欧洲之星全面部全模式”“星耀超光子”等医疗美容项目过程中,宣称的治疗功效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使用“单次我们的续航能力是9—12个月”“能够解决肌肤20多种问题”等宣传用语为功效作保证,且该广告在某直播平台强制播放,未设置关闭选项,导致用户无法正常关闭。
  处罚结果: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和该直播平台分别作出罚款40.98万元、18.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三十九条。[来源于《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试行)》(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植精研多年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中国企业法务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2-2021 qiye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由法脉网专业提供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