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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律师持调查令查阅诉讼档案有关事宜的通知(豫法办〔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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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律师持调查令查阅诉讼档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豫法办〔2020〕1号

  第一条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民事执行,可根据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查阅相关诉讼档案。

  第二条 律师持调查令可以查阅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的诉讼档案正卷内容。

  第三条 律师持调查令查阅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原件,调查令应包括:

  1.所涉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持调查令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接受调查令法院名称;

  3.申请调查材料内容;

  4.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5.调查令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及院印;

  6.签发调查令法院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7.查阅有关案件已归档卷宗的理由;

  (二)代理律师的执业证书原件。

  第四条 接受调查令法院就调查令指定内容,按照诉讼档案查阅流程办理。持调查令律师应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对查阅的档案资料如实登记、签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查阅复制: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的;

  (四)不按要求填写律师调查令(回执)的;

  (五)查阅理由明显不成立或者其他不予查阅情况的。

  第六条 持调查令律师查阅档案,应按签发调查令法院的要求将查阅复制的全部案件资料提交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原件应由接受调查令法院存档。

  第七条 持调查令律师查阅复制的档案资料只能用于持令律师代理或受托事项,不当使用、违规公布或向无关的第三人泄露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全省各法院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