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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0-12-30 15:45:46   访问量: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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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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