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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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追加被执行人边界:未向法院书面承诺的债务承担无效
本案为上海某投资公司申诉追加威海文登某中心为被执行人被驳回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出:第三人向工商部门出具的债务承担证明不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四条“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的法定要件,清算程序虽有瑕疵但未实质损害债权人利益,故驳回申诉。 -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虚假清算后注销,可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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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座谈会纪要(2023年5月26日)
2023年5月26日上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裁庭组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座谈会”在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顺利召开。 -
涉股东责任承担案件增加,代人持股并不能对外免责
作为公司的权利人和出资人,股东除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外,法律也规定股东具有出资、清算、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即为股权投资设置了“红绿灯。 -
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认定问题
编者按:本案涉及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本文从减资程序行使正当性、资产债务披露情况、与抽逃出资的关系等方面,分析相关法律后果。现予以刊发,供研究交流。 -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可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李某A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