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伪造公司印章在办公室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本案《借款合同》及《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均系双方当事人在某B办公室时,由某B现场在其电脑中打印后,现场在办公室盖章形成,某A作为从事典当和小贷工作多年的商事主体,应当知道上述合同及文件的形成过程明显不符合常理。据此可认定某A明知城投原水公司并未召开有关商议案涉借款及担保的董事会,某A明知《借款合同》及《董事会决议》并非城投原水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