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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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办理质押登记,股权质权未设立

    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中原某某与某某公司订立的《质押合同》可认定为有效,但因当事人未在法定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其主张该质押具有物权效力,要求在破产财产中认定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