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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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公司股东,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案中,某C公司并非设立某B投资公司的发起股东,而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其股东。某C公司受让某B投资公司股权后,某B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亿元,某C公司并不具有继续缴纳出资义务。因此,某C公司并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不应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