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公司股东,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案中,某C公司并非设立某B投资公司的发起股东,而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其股东。某C公司受让某B投资公司股权后,某B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亿元,某C公司并不具有继续缴纳出资义务。因此,某C公司并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不应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