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实际盖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