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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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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办理质押登记,股权质权未设立

    未办理质押登记,股权质权未设立
    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中原某某与某某公司订立的《质押合同》可认定为有效,但因当事人未在法定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其主张该质押具有物权效力,要求在破产财产中认定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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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植精研多年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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