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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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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未经股东大会审查并同意,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质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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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和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未经东大会决议同意不能用于质押的情况下,仍签订质押协议,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了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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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隐名代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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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必须真实,不允许发行过程中隐匿真实股东,否则公司股票不得上市发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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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不得隐名代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诉争股权代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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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持股本身不为法所律禁止,隐名股东能够排除债权人对股权的执行
第三人以及善意相对人均应是指基于对登记外观信任而作出交易决定的第三人。名义股东的金钱债权的执行人,并不是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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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持股本身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明文禁止,林某B作为隐名股东持有某E股份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因此,林某B对案涉股票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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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不受减持规定限制
人民法院采用网拍平台整体处分实际控制人涉案股票,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将取得涉案股票的所有权益,包括大股东的身份及控股权,不属于减持的情形。且,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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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系规范性化文件,效力低于法律规定,异议人不得要求暂缓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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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电子眼”罚单产业链揭秘 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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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其中牟利
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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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薪酬 IT信息技术业高管增幅最高
遭遇葛朗台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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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红 中小股东可通过诉讼解决
警惕“连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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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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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程序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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