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要求退还持股计划认购款被驳回,法院判决待条件成熟时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本院认为,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仍处于存续期,原告无权要求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待条件成熟时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认购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认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