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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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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应如何理解?

    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应如何理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应坚持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标准,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须具备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要件。
  • 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靖江众达公司与无锡焦化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根据查明的事实,靖江众达公司自成立后,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单独制作账簿且账目清晰,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公司在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存在混同导致两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
  • 司法审判实践中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财产

    司法审判实践中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 如何认定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情形?

    如何认定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靖江众达公司与无锡焦化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根据查明的事实,靖江众达公司自成立后,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单独制作账簿且账目清晰,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公司在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存在混同导致两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
  • 公司向股东单笔转账尚不足证明构成人格混同,但应在接受转账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向股东单笔转账尚不足证明构成人格混同,但应在接受转账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向股东单笔转账尚不足证明构成人格混同,但股东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在接受转账及其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应提供初步证据对上述情况加以证明,未能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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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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