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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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豫高法〔2019〕59号)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细致、公平公正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对因审理程序不合法、主观上的重大失误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者不真实借贷、违法高息以判决或调解形式予以支持的,要依法依纪启动问责惩戒程序,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豫高法〔2019〕59号)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细致、公平公正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对因审理程序不合法、主观上的重大失误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者不真实借贷、违法高息以判决或调解形式予以支持的,要依法依纪启动问责惩戒程序,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等事实问题,法律有无明文规定要求法官予以审查?
本案是否存在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进入再审的事由,而某A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其此项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某A的再审申请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
出借人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否认者主张系合伙关系无证据支撑不能成立
某甲主张其与某乙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有银行转账凭证和于江涛、涂沿江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公证文书、公证录像,故冯公某1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其主张,而某乙主张其与某甲之间为合伙关系,则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某乙,某乙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与某甲之间为合伙关系,一审认定某乙与某甲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正确。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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