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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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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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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的通知(豫高法〔2019〕59号)
在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过程中,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细致、公平公正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对因审理程序不合法、主观上的重大失误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者不真实借贷、违法高息以判决或调解形式予以支持的,要依法依纪启动问责惩戒程序,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的通知(豫高法〔2019〕59号)
在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过程中,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细致、公平公正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对因审理程序不合法、主观上的重大失误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者不真实借贷、违法高息以判决或调解形式予以支持的,要依法依纪启动问责惩戒程序,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等事实问题,法律有无明文规定要求法官予以审查?
本案是否存在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进入再审的事由,而某A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其此项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某A的再审申请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出借人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主张
民间借贷
关系,否认者主张系合伙关系无证据支撑不能成立
某甲主张其与某乙之间为
民间借贷
关系,并提交有银行转账凭证和于江涛、涂沿江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公证文书、公证录像,故冯公某1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其主张,而某乙主张其与某甲之间为合伙关系,则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某乙,某乙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与某甲之间为合伙关系,一审认定某乙与某甲之间为
民间借贷
关系正确。
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所称的
民间借贷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间借贷
常见纠纷及防范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植精研多年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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