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查并同意,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质押无效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和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未经东大会决议同意不能用于质押的情况下,仍签订质押协议,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了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