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转账给破产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康德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错误汇给恒祥公司的,如果恒祥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其所有,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合法占有该款项的正当理由,但恒祥公司在本院庭审中,不仅承认康德公司系错误汇款,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占有该款项具有合法依据。恒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笔款项的权利人应当认定为康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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