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靖江众达公司与无锡焦化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根据查明的事实,靖江众达公司自成立后,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单独制作账簿且账目清晰,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公司在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存在混同导致两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
公司人格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