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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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个人财产与个体工商户财产是否混同不影响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本案中,邹火生、某C夫妇摊位南庙豆腐(批发)以及某D摊位、某E摊位实际销售豆腐,故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应以某C豆腐作坊、某D蔬菜摊、某E豆制品摊为当事人,其相应的经营者某C、某D、某E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同时,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故个人财产与个体工商户财产是否混同不影响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委托专项审计,可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交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不得追加其为该一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