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胡某A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