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读
本专题由擅长办理股权激励法律纠纷的邓杰律师汇总归集,主要内容为股权激励裁判案例和股权激励法律法规。如您有股权激励法律纠纷需要处理可联系委托专业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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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无法解锁负举证责任
本案的突出之处在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是分期进行的,需要严格依照《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对不同时期的行权条件予以判定,确立了明晰的裁判逻辑和准则。《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应为股票行权及限制的依据;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无法解锁负举证责任 -
离职员工要求退还持股计划认购款被驳回,法院判决待条件成熟时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本院认为,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仍处于存续期,原告无权要求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待条件成熟时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认购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未提供证据确定同意期权授予,请求出售其持有公司期权不当
基于EPHL公司并未与吴某A签订《期权协议》和《期权计划》,且吴某A未提供相关证据确定EPHL公司同意期权授予,吴某A请求黄某B出售其持有EPHL公司期权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