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工业4 0中国论坛战略合作协议》现已终止,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和律师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厦门某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某B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粤0305民初2605号
原告:厦门某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某B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厦门某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B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作为“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的发起方、主办方、策划方和独家承办方,授权原告为“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的战略合作伙伴,负责论坛在厦门市场的策划推广、渠道宣传和招商工作,同时,协议第4条第l款就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及合作利益分配细节作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5万元,被告也于2016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收到保证金的收款收据。之后,原告为方便开展招商工作,一再要求被告提供其原承诺过的关于“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主办、协办、支持单位的相关资料和组织策划论坛的具体实施方案及主要参会嘉宾的邀请安排等,但被告却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诿不予提供,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尤其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保证金后,更加无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声称的:由某B网/工业4.0、德国工业联合会、德国国家工程院、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发起、将由被告、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组委会、深圳工业总会联合承办,并于2016年10月底在深圳举办,拟邀请中、德两国政府首脑和官员、两国重要机构和知名企业参加,且有《财富》、《福布斯》、中央电视台、新浪网、人民网等众多媒体支持的“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纯属子虚乌有。被告根本不具备组织大型论坛、国际会议的能力和与两国政府部门合作的条件。事实上,被告至今也未组织召开前述论坛,由始至终,就不存在被告声称的由其主办的“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即是说,原告完全是在受到被告虚假陈述和欺诈的情形下与被告签订了《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战略合作协议》并缴纳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之规定,原告依法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作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已付保证金及赔偿利息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l、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战略合作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15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19日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225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撤销合作协议不成立,因为撤销基于被告欺诈,被告没有欺诈行为,所以撤销是不合法不合理;2、诉讼请求第二项返还保证金15万元,原告在合同中违约在先,按照合同第4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有违规行为的时候,原告没有按时缴纳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未发生违规行为则退还保证金,而在合同期内原告有违规行为,因此保证金无需退还;3、原告诉讼请求第三项,由于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第三项请求依然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是“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的发起方、主办方、策划方和独家承办方,乙方及关联企业是厦门处于转型期的传统企业;合作期限:2016年2月26日-2016年12月31日;甲方的义务为:1、甲方作为该项目的主办方、授权乙方为甲方发起的“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战略合作伙伴;2、甲方共同负责该项目的组织策划工作;3、甲方主要负责该项目论坛的组织实施及主要嘉宾的邀请工作;4、甲方共同负责该项目的招商工作;5、甲方指派专人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组建相应团队负责该项目;乙方的义务为:1、乙方作为该项目战略合作伙伴,负责“德国工业4.O中国论坛”厦门市场;2、乙方共同负责组织策划推广工作;3、乙方共同负责该项目渠道宣传工作;4、乙方共同负责该项目的招商工作;5、乙方指派专人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组建相应团队负责该项目;乙方需向甲方缴纳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定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25万元,2016年7月1日前支付保证金25万(合同期满未发生违规行为退还给乙方):乙方招商所得均进入甲方账户,年度招商总额500万以下20%分成,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30%分成,1000万以上40%分成,甲方在收到业务所得的5个工作日内将提成支付给乙方,论坛门票提成统一为15%(按最终统一票价):双方各自承担所得税收;逾期乙方有权每日收取甲方相应款项的千分之二作为滞纳金;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以及其他内容。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收款收据》为证,出具日期为2016年5月19日,载明原告的保证金为15万元,被告在上面盖章确认。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招商方案)》(打印件)为证,以证明被告的宣传为夸大不实的虚假宣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这是双方在沟通过程中的草案,并非定稿。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代理费22500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为证,以证明“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并未承租场地和实际召开。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截图、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官网截图、被告官网截图(均为打印件)为证,证明被告招商方案中载明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官网上根本没有任何“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宣传信息和资料,被告公司官网也无相关信息,足见被告就是以论坛作为幌子骗取原告保证金。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回执函》为证,以证明合同约定被告的义务在先,被告要先提交论坛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嘉宾的邀请工作函,虽然合同上没有“在先”两个字,但如果没有被告的前期工作,原告无法去招商。被告对该函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的基本信息单(打印件)作为证据,上面载明被告的一般经营项目为: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国内贸易;从事广告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网络游戏出版运营。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福建省工业互联网协会简介及照片(印刷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协会网页截图(打印件)、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协会在厦设立搭建平台网页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以证明其认真在履行合同,把前期的基础工作做好,把福建省工业互联网协会成立起来。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所有的证据×;×;×;×;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协会,与本案起诉的“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无关。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函》、快递单、《律师函》作为证据,《律师函》的主要内容为原告须在收到律师函的7天内立即向被告支付余下的保证金35万元,如未按期支付,被告将解除《合作协议》并没收已收取的保证金;《函》的内容为通知原告双方合作协议于2016年9月26日正式解除;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在签订协议后根本没有打算履行这个协议,要求原告支付保证金,只是行使欺诈行为的表现方式,其内容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双方的协议约定。
被告向本院提交《回执》、《确认函》、《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均为复印件)作为证据,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无法认可。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并未实际召开。
以上事实,有《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战略合作协议》、收款收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回执函》、截图、基本信息单、《函》、快递单、《律师函》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战略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具有欺诈行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请求判令撤销《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战略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均确认原告已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5万元。关于保证金能否退还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战略合作协议》中关于保证金的退还问题并未具体约定,但鉴于:1、双方并未能证明在支付保证金后,《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原、被告均已实际履行(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并未实际召开);2、《德国工业4.0中国论坛战略合作协议》现已终止,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和律师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某B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某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5万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某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负担245元,由被告负担163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本院不退,被告应将应负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