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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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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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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公司作为被
执行
人“终本”裁定后,可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
执行
人
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
执行
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
执行
措施无财产可供
执行
,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李某A为被
执行
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上市公司隐名持股本身不为法所律禁止,隐名股东能够排除债权人对股权的
执行
第三人以及善意相对人均应是指基于对登记外观信任而作出交易决定的第三人。名义股东的金钱债权的
执行
人,并不是相对人。上市公司隐名持股本身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明文禁止,林某B作为隐名股东持有某E股份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因此,林某B对案涉股票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
。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植精研多年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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