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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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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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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债权
转让不通知债务人,有可能会导致丧失
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债权
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
转让过程中未通知债务人,其后该
债权
被另案冻结的,
债权
受让人不能以签署
债权
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另案的执行。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属于股权代持或挂靠,出让方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
债权
。
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出让方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
债权
。
哪些
债权
不属于破产
债权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植精研多年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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