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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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等同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蒲某系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某化工公司系由蒲某与苏某云共同设立的夫妻公司,夫妻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应当认定某化工公司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蒲某的承诺可以认定为某化工公司具有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
在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审法院认为,某A、某B出资设立的青曼瑞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A、某B应对青曼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审法院认为,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支持猫人公司追加某A、某B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无不当。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应当就该公司的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因心往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程某A作为心往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未举证证明二者之间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应就心往公司的被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委托专项审计,可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交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不得追加其为该一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
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法院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贸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金先生系唯一的股东。案件中,金先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商贸公司资产,故应对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夫妻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可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
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故二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判决股东双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