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隐名持股本身不为法所律禁止,隐名股东能够排除债权人对股权的执行
第三人以及善意相对人均应是指基于对登记外观信任而作出交易决定的第三人。名义股东的金钱债权的执行人,并不是相对人。上市公司隐名持股本身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明文禁止,林某B作为隐名股东持有某E股份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因此,林某B对案涉股票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隐名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