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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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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虚假清算后注销,可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虚假清算后注销,可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是虚假清算的“挡箭牌”

    执行终本裁定只能体现当时债务人公司财产状况,不能当然等同于被执行人公司不具有未来到期债权或彻底丧失偿债能力。现乙公司已经注销,甲公司的债权已无法获得清偿,故甲公司无法获得清偿的债权损失与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债权人、清理债权等清算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清算组成员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虚假清算,股东要担责吗?

    公司虚假清算,股东要担责吗?
    股东在清算时为了逃避责任、转移财产,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通过虚构清算组、编造虚假的清算报告等形式,作虚假清算,注销企业,以达到逃避公司债务的目的,此种行为严重违法,股东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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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曾担任深圳市某区政府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政府系统工作多年,十分熟悉政府办事程序规则,较为擅长互联网+平台(含区块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结算、房屋买卖、征收拆迁、物业管理等)、知识产权、采购招标等领域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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