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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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个人账户收取营收款不入公司账,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罗某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大量课外辅导费、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判令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公司退还课外辅导费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罗某某、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