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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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不能证实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东远公司及某B虽称系公司授权某B以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以及开支公司相关费用,但结合该账户的使用情况,东远公司财产与某B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则某B与东远公司之间构成财产混同。某B作为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不能证实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某B对东远公司向某A退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
合作勘探开发协议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性规定,因对自然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无效
双方签订的《合作勘探开发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该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合作勘查开发协议》应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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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不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
本案中,第二审判决就《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违反了《会议纪要》第36条的规定,没有达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属于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富嘉公司的该项再审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