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获得授权,对方未予合理审查担保合同无效
作为担保合同相对方的融资担保公司系专业的融资机构,对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明知,其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审查公司对该分公司是否授权,也未审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说明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证明其系善意相对人。应认定该《抵押合同》无效。
合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