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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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股东责任承担案件增加,代人持股并不能对外免责
作为公司的权利人和出资人,股东除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外,法律也规定股东具有出资、清算、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即为股权投资设置了“红绿灯。 -
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无效
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真实,不允许发行过程中隐匿真实股东,否则公司股票不得上市发行,即,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诉争股权代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
股权代持仅发生债权请求权效力,不能排除第三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看,股份代持关系本质上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代持协议仅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发生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
隐名股东不能对抗名义股东债权人,其股权代持行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中,庹某A并非龙腾小贷公司的发起人,其以股份代持方式获得股东地位,享受股东投资利益,故应当对代持的风险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认定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有利于实现法律在商事领域所注重和追求的安全、秩序与效率等价值。 -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属于股权代持或挂靠,出让方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出让方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