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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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用个人账户收投资款?法院: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二审查明,某A账户除了向投资人收取投资款和返还收益之外,还有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东远公司及某A虽称系公司授权某A以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以及开支公司相关费用,但结合该账户的使用情况,东远公司财产与某A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则某A与东远公司之间构成财产混同。某A作为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不能证实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A与嘉丰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永强系姐弟关系、嘉丰建设公司未否认郑州办公场所系某A购买的事实,以及某B将利润款及相应税款转入某A账户,而某A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其个人账户收取的案涉工程款交给嘉丰建设公司的事实,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某A系嘉丰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而判令其在嘉丰建设公司未支付的4263383 3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某A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
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满足哪些构成要件?
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即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2)主观要件,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3)后果要件,即公司股东的上述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一人公司股东配偶参与公司经营,股东配偶应与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自然人系作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其配偶作为不仅在公司任职,且公司与其之间存在账务往来。可见,其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该公司系属“典型的夫妻店”,故案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
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不能证实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东远公司及某B虽称系公司授权某B以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以及开支公司相关费用,但结合该账户的使用情况,东远公司财产与某B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则某B与东远公司之间构成财产混同。某B作为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不能证实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某B对东远公司向某A退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