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认定

非法转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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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A与嘉丰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永强系姐弟关系、嘉丰建设公司未否认郑州办公场所系某A购买的事实,以及某B将利润款及相应税款转入某A账户,而某A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其个人账户收取的案涉工程款交给嘉丰建设公司的事实,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某A系嘉丰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而判令其在嘉丰建设公司未支付的4263383 3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某A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