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罚息和滞纳金,未超法律规定符合且双方约定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被告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之次日起即逾期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和滞纳金,未超出双方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