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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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浙高法审〔2022〕3号)
2022年11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该省法院实际,制定印发本通知,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 -
财产保全申请人所提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吗?
对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判断,应从有利于财产保全制度功能发挥的角度,秉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分析。在财产保全申请人所提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情况下,需透过其诉讼行为考量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上可归责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财产保全后小部分胜诉,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财产保全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其判断标准应当考量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