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可以成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别作为被执行人某A、某B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本案的执行标的。兰州中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保险人即中国人寿兰州分公司协助扣划某A、某B名下9份保险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是要求协助提取该9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
追缴社保费不受二年时效限制,社保局不予受理投诉与法相悖 对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追缴行政职责,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上诉人将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的期限限定为两年减损了公民的合法权益。